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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大学车辆通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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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大学车辆通行管理办法

明道大學車輛通行管理辦法民國年簽陳校長核定 民國103年月日行政會議通過 壹、總則為便於管制進出本校之各型車輛,規範校園內行車速限與動線,使車輛駕駛人經申請取得進出識別,並依規劃之停車場地停放,期校園行車有序,共同維護交通安全,訂定明道大學車輛通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規範者為各型汽車、機車、自行車。核發通行(停車)證僅表示允許該車輛進入校區停車場停放,收取之費用為場地維護費,車輛如發生意外毀損、遺失,本校不負車輛與車內財務之責任。本辦法主辦單位為總務處,相關行政單位及教學單位配合辦理。貳、停車場之規劃與設置 第五條本校停車場區分為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由總務處規劃設置後,提供現有停車位作為通行(停車)證發放依據。第六條 停車場設置 一、伯苓大樓旁一級主管汽車專用停車位。 各停車場身心障礙汽車專用停車位,僅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須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相關證明置放於前座擋風玻璃下明顯處)。 三、友善汽車停車位,提供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骨折病患等人士使用。 四、其餘各汽機車停車場,不律定專屬停車位。第七條 校園內僅提供汽車、電動機車、自行車行駛,汽車限速每小時25公里單向行駛,飆車及逆向行駛者,第二次查獲後當場收回通行證,不退費;機車應停放於專屬機車停車場,不得進入校內。第八條 各型車輛應依規劃之類別及處所停車,未規劃之停車處所嚴禁停放任何車輛,規勸三次以上者收回停車證,不退費。參、通行(停車)證之種類及申請 第九條 汽機車通行(停車)證種類及申請資格如下: 一、貴賓汽車通行證:由董事會及秘書處提供名單,由總務處製作。 二、一般汽機車通行(停車)證: 本校專(兼)任教職員工及學生。 本校進修學士班學生及推廣教育受訓學員。 研究計畫之專任助理。 承攬本校工程、委外經營業務廠商或業務需要,到校服務之廠商所屬人員。 三、臨時汽車通行證:接洽公務或來訪之賓客,需以有效證件換取臨時通行證後,始得進入校區,離校時繳回換證。第十條 汽機車通行(停車)證之辦理: 一、具汽機車申請資格者,每年七月總務處通知各單位調查,單位檢齊申請人本人駕駛執照及車輛行車執照(駕駛本人或其眷屬)影本向總務處辦理申請及繳費,進修學士班及推廣教育學員,向申請。 二、汽車通行證身心障礙人士得優先辦理,剩餘車位依教職員工、學生次序,以收件為準,額滿不受理。進修學士班由評估夜間停車場容量,接受一定名額申請,額滿後檢齊證件送總務處製發通行證。肆、通行(停車)證收退費標準 第十一條 汽車通行證收費標準 一、專任教職員工、研究助理,每學年每證新台幣1200元整。 二、學生每學期每證新台幣1200元整。 三、住校眷屬,每學年每證新台幣1000元整。 四、校內代辦及承包商,每學年每證新台幣3000元整。 五、身心障礙學生檢附相關證明,每學期每證新台幣500元整。 六、兼任或社團指導老師,每學期每證新台幣500元整。 七、通行證遺失申請補發,收取工本費新台幣300元整。 第十二條 機車停車證收費標準 一、專任教職員工、研究助理,每學年每證新台幣400元整。 二、學生,每學期每證新台幣400元整,校本部 及明誠宿舍同時申請,兩證 同辦僅收新台幣500元整。 三、校內代辦及承包商,每學每證新台幣400元整。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繳回通行(停車)證辦理退費: 一、員工因離職(留職停薪),學生因退(休、轉)學等因素者。 二、車輛失竊,切結不辦理補發者。 退費標準,依當事人最初繳費金額,等比例按月遞減。伍、通行(停車)證使用規定 第十四條 汽機車通行(停車)證應依規定貼示於指定位置,進出校門及停放校區接受驗證。 一、汽車:應貼示於前擋風玻璃左前方明顯處,可明顯辨識車號及證號。 二、機車:實貼於機車後方車牌,不得使用移動式(如掛牌、魔鬼氈),以教職員生識別證開啟柵欄,進入停車場停放停車格內。第十五條 汽機車通行(停車)證,限一車一證,車牌號碼不符,視同無效證件,嚴禁轉借、複製,違者沒收不予補發,情節嚴重者簽請各業管單位議處;因換車或其他合法理由車輛牌照變更者,應繳回原證依規定申請補發。陸、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送貨、送報、郵務及電信等經常性業務需要進入校區者,責成警衛辦理換證或辨識放行。因執行警備、消防、救護及其他特殊任務車輛,其通行方式不受限制。第十七條 為維護校園財產設施安全,警衛接獲總務處通知,得對特定車輛檢查攜出物品,必要攜出者應填具攜出物品放行單,經業管單位簽證後放行。第十八條 自行車可自由進入校區,應依規定整齊停放於自行車停車場內停車格。第十九條 校內車輛如發現久未移動、外觀有厚積灰塵、嚴重鏽蝕或其他原因可判斷車輛無使用者,或被棄置可能;經張貼告示15天後,汽機車應通知轄區警分局處理,自行車由總務處集中保管一年後,如仍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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