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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文科技大学毒性化学物质及有害废弃物管理规定
景文科技大學毒性化學物質及有害廢棄物管理規定
(總013)
民國94年10月4日94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6年1月9日9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景文科技大學為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及有害廢棄物,防止環境污染,保障教 職員工生安全,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及相關環保法規之規定,特訂定本管理規定。
二、本管理規定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相關系所單位:係指本校使用毒性化學物質或產生有害廢棄物之系、中心或其附設單位。
(二)適用場所:係指相關系所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試驗工場及研究室。
(三)適用場所負責人:係指相關系所單位主管指定之適用場所之指導教師、授課教師或編制內人員,負責適用場所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相關事項之人員。
(四)毒性化學物質:係指經「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令公告,對人體健康及環境生態有害之化學物質,及相關系所單位認為有毒害顧慮之化學物質。
(五)有害廢棄物:係指教學、研究等過程所產生,符合廢棄物清理法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或系所單位認定為有危害安全與健康顧慮之廢棄物,但不包括放射性及生物性廢棄物。
三、各相關系所單位製造、輸入毒性化學物質,應先向總務處環境安全衛生組(以下簡稱環安組)申請,由環安組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發許可證或核可,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相關系所單位使用、貯存、廢棄毒性化學物質,應先向環安組申請,由環安組報請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核可,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四、環安組負責下列事項:
(一)協助相關系所單位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及本辦法規定之事項,並將輔導結果報請校方處理。
(二)協助實驗場所進行有害廢棄物減量及回收利用。
(三)彙整各相關系所單位定期送交之毒性化學物質及有害廢棄物管理紀錄,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協調、協助委託廠商進行有害廢棄物清運、處理相關事宜。
(五)協助毒性化學災害處理
五、各相關系所單位應負責下列事項:
(一)各適用場所毒性化學物質之採購、貯存、標示、使用紀錄及申報相關事宜。
(二)各適用場所有害廢棄物之分類、收集、貯存、廢棄紀錄及申報等相關事宜。
(三)各適用場所毒性化學物質及有害廢棄物之安全作業標準方法之擬訂。
(四)各適用場所毒性化學物質及有害廢棄物之教育訓練及緊急事件之應變。
(五)各適用場所毒性化學物質及有害廢棄物貯存之管理及有關之環保安全衛生措施之定期檢查。
六、各適用場所、單位採購毒性化學物質應填寫「景文科技大學毒性化學物質請購同意書」,並要求廠商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危害標示。
請購之毒性化學物質如本校尚未報備、取得運作核可或登記備查號碼,且請購量 未超過最低管制限量,則須由環安組報請主管機關,取得相關核可後,方可購置。
請購之毒性化學物質如本校已取得運作核可、登記備查號碼,且請購量未超過最低管制限量或為第四類之毒性化學物質時,則經環安組同意後,即可購置。
累計運作量等於或大於最低管制限量者,請購時須經委員會同意。
七、適用場所進行毒性化學物質相關實驗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置備運作場所及設施標示與物質安全資料表於實驗場所明顯易見處。
(二)人員穿戴有效之個人防護具在通風及安全之特定場所下操作,並有適當之安全防護設施。
(三)確實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四)實驗後剩餘、新製造之毒性化學物質或不明產物,應依相關法規及本辦法有關實驗有害廢棄物之規定辦理。
(五)依毒性化學物質之特性提供適當之緊急應變及急救設備。
八、毒性化學物質之貯存,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相關系所單位或適用場所應設置適當之毒性化學物質儲存場所,並集中由專人管理。
(二)存取毒性化學物質時,立即更新庫存資料。
(三)依其特性儲存於通風及安全良好之特定場所。
(四)置備物質安全資料表於儲存場所明顯易見之處及確實執行危害標示。
(五)依毒性化學物質之特性提供適當之緊急應變及急救設備。
九、適用場所有害廢棄物之貯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害廢棄物儲存於可相容之容器中,不具相容性之有害廢棄物應分別貯存不可混儲。有害廢棄物相容表應懸掛於實驗場所明顯處,並公告周知。
(二)貯存容器應明顯標示其種類、性質並保持良好情況,如有損壞或洩漏之虞,應立即更換並隨時保持容器清潔。
(三)有害廢棄物勿堆高及置於近火源處,其儲存場所,避免高溫、日曬及雨淋,最好有抽氣設備。
(四)有害廢棄物貯存場所須有洩漏防護設施,以避免意外洩漏造成危害。
前項第一款實驗室廢液貯存分類標準,由總務處另訂之。
十、各相關系所單位與適用場所應備有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以供環安組彙整申報及主管機關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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