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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财Q&A 1 Q1着作权人受保护的对象有无年龄的限制如学校未徵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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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财Q&A 1 Q1着作权人受保护的对象有无年龄的限制如学校未徵询

智財Q&A Q1:著作權人受保護的對象有無年齡的限制?如學校未徵詢學生的意見,擅自將學生的作業或文藝創作公開發表,或提供雜誌、期刊有償刊載,試問有沒有侵害著作權? A:依著作權法規定,創作著作的人為著作人。又創作行為,為事實行為,並非法律行為,因此,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只要有創作的事實,於著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沒有年齡的限制。學生的著作如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的保護,學校將它公開發表或提供雜誌期刊有償刊載,有沒有侵害著作權,說明如下: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著作是否公開發表及如何公開發表,學校如果沒有得到學生同意而將學生的作品予以公開發表,即可能侵害學生的上述權利,不過,依民法之規定,同意的方式可分為「明示」和「默示」二種,「明示」的方式由於雙方意思表達明確,較無爭議,至什麼是「默示」的方式呢?例如:學校表明是為了要參加校際美術比賽,要求每個學生畫一幅圖給老師評選參賽,老師評選出優良作品交給比賽主辦單位展示而公開發表,此種情況下,學生雖然沒有明示主辦單位可以公開發表,但仍屬同意主辦單位公開發表。 學校將學生的著作有償提供雜誌期刊刊載,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即學生的同意或授權。 Q2: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受理程序為何? A:依專利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公告後,始得受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惟新型專利經核准處分,並由申請人繳交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後,雖尚未公告,惟該專利案已明確處於可公告取得專利權之狀態,如有提出技術報告之申請者,為便利民眾及考量行政經濟,專利專責機關得予受理。惟須待其專利案公告後始辦理比對製作。 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82條規定:新型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因此當新型專利之全部請求項業經撤銷確定者,因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已無技術報告製作之標的,故其技術報告申請將不予受理;但新型專利之全部請求項雖經審定舉發成立,尚繫屬行政救濟階段者,於撤銷確定前,仍受理其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若受理後,新型專利之全部請求項始被撤銷確定者,將終止製作技術報告並退還申請規費。 新型專利權為共有者,依專利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各共有人皆可單獨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Q3:有書一本分十二章,學校將其中一章印刷分發(全年級)學生做為講義。學校是否侵犯著作權? A:著作權法為了不過當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利,以免妨礙到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文化發展,特別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五條規定了一些利用人可以不必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以依法利用而不犯法的情形。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以及在這些學校擔任教學工作的人,為了學校授課的需要,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別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 不過,依照這種使用的規定來利用時,要特別注意到下列事項: 重製著作時,如果依該著作的種類、用途以及重製的數量、方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有所妨害時,是不可以的。例如本題所示的大量印刷分發是不可以的。 至於什麼才算是「合理範圍」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概括性條款所規定的一般性判斷標準。如果發生私權爭執時,究竟利用人的行為是否免責,仍有待於司法機關依實際具體個案調查證據,加以認定。 利用人不要忽略了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所規定註明出處的義務。 Q4:據新聞媒體報導,本校於2008年11月27日取得「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驗證登錄證書,為全國第一所智慧財產管理通過認證之大學。請問:TIPS的具體內容包括哪些項目?本校通過該驗證之效益何在? A:回答這問題之前,應先說明一下「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的背景。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廠商花費在智慧財產的申請、維持、訴訟、合解、賠償及授權等方面之支出,每年高達新台幣2000億元,因此,如何有效管理智慧財產,使之發揮最大效益,乃成為各界共同關切的議題。有鑑於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03年委託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研究提出「智慧財產管理系統標準」草案,計劃透過國家標準認證程序制定成為國家標準,作為智慧財產管理的驗證依據與指引,惟考慮到業界對於智慧財產管理之國家標準尚無共識,且標準制定歷程費時,經濟部乃於2004年12月決定先採產業規範方式進行推廣,並由工業局接續推動。2005、2006年示範推行期間,有10家廠商通過該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之驗證,成效獲得肯定。為期全面普及,工業局於2007年4月正式公告實施「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 (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簡稱TIPS),並成立TIPS推行體系,展開全面推廣,希望藉由TIPS協助企業或組織建立一套簡便、有效率且低成本的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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