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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医院性骚扰防治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91.04.24.附設醫院九十學年度院務會議第九次會議通過
91.05.02.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91.05.09(91)高醫醫法字第00二號函公布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座机电话号码9號函公布
為提供受雇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
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規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醫院全體員工相互間、員工或實習學生與服務對象間、員工或實習學生與來訪人員間、實習學生與實習學生間及場域內來訪者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本醫院所屬員工於工作時間、工作場域外對不特定之個人有該法所定性騷擾之情事時,經被害人向本醫院申訴或經警察機關移送時亦適用之。
性騷擾當事人為實習學生時,應通知實習學生所屬學校會同依相關規定處理。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本醫院設置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一、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具管理、監督權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者。
有前項二款情形之一者,被害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四條 本醫院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如下:
一、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
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兩性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二、應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三、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申訴專線電話:07-座机电话号码轉5289或5216
申訴專用傳真:07-座机电话号码申訴電子信箱:personkmuh@ms.kmuh.org.tw
五、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
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第五條 被害者之申報程序
被害人提起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單位之人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必要時,被害人並得以電話先行提出,但應於五日內以書面補正。
第六條 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請求事項。
四、載明本事件有無提起調解、訴訟。
五、簽名或蓋章。
六、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七、申訴日期。
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申訴人撤回申訴
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第八條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所提申訴書,未依第六條規定載明應載事項,經通知規定期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申訴時已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無具體事實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者。
六、對非屬性騷擾事件提起申訴者。
前項不予受理之決定,由召集人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之日起五日內為之,並應於下次召開委員會議時提會備查。
本委員會接到性騷擾申訴案件,除有第八條第一項情形外,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於接到申訴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評議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之,但延長以一個月為限,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申訴案之評議有異議者,得於接到評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性騷擾案件業經提起調解、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者,本委員會得決議停止評議,並通知當事人。俟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應續為評議。
第十二條 申訴案件應作成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不成立者,得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評議書應載明理由,並以密件送達於當事人,並將建議事項提請院方依規定辦理。
院方應視情節輕重,依本委員會建議對性騷擾者或誣告者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並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相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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