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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学籍管理要点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
101.03.16行政會議通過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建立與管理學生學籍,特訂定「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訂定之。
本校學生入學、轉學(轉入及轉出)之學籍建檔,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校保留學籍依下列規定辦理:
為保障學童就學權益及因應本校及國北教大之專任教職員工年度休假需求(如出國進修),保留學籍部分僅限於本校及國北教大之專任教職員工申請。
申請保留學籍者需由家長(或監護人)填寫學籍保留申請表(附件一),說明事由及申請期限,並於申請書親自簽名。
申請保留學籍期限最長以一學年為限(以學年度為計算單位)。
為顧及他人子弟就學之權益,申請保留學籍次數以一次為限。
委託書部分需由受委託人親自簽名並代為處理學期註冊等相關事項。(委託第三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並由受委託人親自簽名)。
保留學籍期限截止日前三十天,學生家長應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復學申請(如附件二),未申請者視同放棄本校學籍。
五、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國立保留學籍申請表
學生姓名 年 班 號 申請
日期 年 月 申請保留由 □ 公函
□ 其它: 保留期限 自民國年月至 民國年月 在台
住址 聯絡電話 國外
住址 聯絡電話 申請人
年 月 日(簽章) 核准 註冊組長 校長 備註:
1.學籍保留時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2.如擬復學請於每學期開學前15天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將依「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學生轉學實施要點」第23條之規定視為轉學。附件二 國立申請表
學生姓名 年 班 號 申請
日期 年 月 復學
原因 復學
日期 年 月 通訊
地址 聯絡電話 申請人
年 月 日(簽章)
核准 註冊組長 校長 備註:如擬復學請於每學期開學前15天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將依「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學生轉學實施要點」第23條之規定視為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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