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部分账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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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部分账务处理

销项适用11%税率,进项按票面金额,抵扣率有:17%、13%、11%、6%、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票抵扣3%,个人不得代开专票),选择合作方,对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原营业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销项税额 购货方原成本=不含增值税的成本+进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当月销项-当月进项-留抵税款 营改增后,购入材料,支付工程款取得增值税专票账务处理: 工程增值税专票不含税收入800万,税额88,合计888 DR开发成本-建安800 DR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88(专票开票180天认证) CR应付账款888 A商贸企业某月进项税额10万,销项税额350万,应交340万,进项发票于次月收齐形成留抵。 征管法31条、细则41条:当月货币资金扣减应付工资、保险后余额不足纳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欠税) 次月取得进项发票后,认证抵扣,按国税发2004-112号以进项留抵,抵减欠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销项、减免、进项转出、转出未交、转出多交、出口退税 判断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得抵扣(抵扣范围) 外购材料17%、劳务(设计、监理)6%、运输11%,建安11%,办公用品、车辆费用、固定资产(动产)17%,不动产11% 目前新增固定资产、车辆,推迟到营改增实施后(因存量资产不得抵扣) 专用发票管理(三流合一,票据、资金、货物):销项-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合同签订方),资金由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支付 营改增后,挂靠施工模式,合同由被挂靠方与房企签订,发票被挂靠方开房企,房企付款必须支付给被挂靠方(开票方) 按总局2014-39号公告,不属于虚开专票 国税发1995-192号,付款方向必须相符,否则不得抵扣 国税函2002-525号,纳税人可凭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已付款凭证抵扣进项税 挂靠:建筑企业被挂靠单位,为挂靠方开立专户,全部资金进出通过专户,收入与支出并入被挂靠方核算;税收风险保证金 购货方(取得进项发票),付款方向相符,发票与合同一致(双方名称、劳务货物名称),杜绝第三方发票 联合体承包工程:各自签订合同各自开票结算,不得代付款 国税发2005-150号,重点审查大额现金付款、长期拖欠、长期委托代收款 简易征税:应交增值税=含税价款/(1+3%)*3% 一般征税: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 营改增前,发票催收与开具: (1)已支付的材料款、工程款,发票催收(预付账款科目),如果人为推迟发票取得,营改增前的工程按营业税征税,其支出即使营改增后取得专票,不得抵扣 汇总开具发票,必须有清单;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票清单必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专票汇总开具无清单,或非税控开具清单不得抵扣进项税) 业务往来单位—开票公告;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 (2)已完工、结算工程,合同约定应收工程款、房款-纳税义务发生(开具发票) (3)已完工未结算工程,成本发票催收,营业税纳税义务 (4)房产企业已交付的安置房,营业税产生纳税义务 开发成本*(1+利润率10%)/(1-5%),其中开发成本不含土地成本(总局2014-2号公告) 已售开发产品,款收齐,完工实测面积确定应开具不动产发票 预收账款科目:有已经发生纳税义务未开票;其它应付款科目(价外收入) 甲供材料营业税清查:四类货物不涉及甲供营业税 (1)甲供设备(山东地税2010-1号公告,财税2003-16号) (2)甲供材料用于装饰工程(财税2006-114号+营业税条例细则16条,不含装饰劳务) 甲供:房企涉及货物购销合同+清包工工程合同 (3)商贸企业销售+安装,增值税条例细则第5条全额增值税 (4)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施工,自产货物增值税,劳务营业税(特殊混合销售) 外购商砼,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票,商砼适用简易征税3%,建筑企业设立商砼车间,外购设备、材料抵扣17% 外购变更流程,(1)外购水泥,取得17%专票;(2)委托商砼企业加工,支付加工费 善意取得专票:国税发2000-187号,不属于偷税,但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进项转出 国税函2007-1240号,善意取得专票进项转出后不加滞纳金 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划转(增资)资产(房产、土地): 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不征 企业所得税:2015-40号公告,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增值部分不并入所得,按净值划转) 如果为非全资子公司,必须视同销售,可以一次性计入所得,也可以按财税2014-116号规定分一年递延平均计入 契税:财税2015-37号,全资子公司,免;非全资,征 土增:财税2015-5号,双方均为非房地产企业,暂不征;房产企业不适用 有限公司留利不分,财税2003-158号,不视同分红;如果股东借款年末未还,视同分红,财税2008-83号征个税范围扩大到全体员工,年末其它应收款-是否有个人借款挂账(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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