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宣传(2012-7-26).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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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宣传(2012-7-26)

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3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一、参保缴费时间:2012年8月1日—2012年11月30日。 二、在我院住院的报销比例和其他优惠政策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2007年以来连续参保5年的报销比例 400元 70% 75% 14岁以下少年儿童住院 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 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 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对大额医疗费用给予二次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6000元的,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对超过部分按50%给予二次补偿。 四、学生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 不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各类在校学生患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住院时所发生的起付线以上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个人负担10%。 五、计划生育医疗待遇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按限额补助:正常分娩500元,异常分娩(难产)800元,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1500元。 六、特殊疾病门诊 1、下列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60%的比例报销: (1)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2)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3)结核病化疗;(4)器官移植抗排异;(5)血友病;(6)丙肝干扰素治疗(48周);(7)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按规定疗程);(8)小儿手足口病(甲类按80%、乙类按70%比例报销);(9)门诊抢救死亡的医疗费用。 2、下列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限额标准报销: (1)慢性肾衰非透析治疗(240元/月)、慢性肾衰非透析治疗+糖尿病并发症(240元/月)、慢性肾衰非透析治疗+风湿类疾病(300元/月);(2)精神分裂症(100元/月)、抑郁症(100元/月)、重症难治性强迫症(160元/月); 3 糖尿病并发症(指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160元/月);(4)Ⅱ度以上心衰(120元/月);(5)再生障碍性贫血(240元/月)、骨髓增生性疾病(120元/月);(6)系统性红斑狼疮(240元/月)、强直性脊柱炎(240元/月)、系统性硬化症(240元/月)、多发性肌炎(240元/月)、类风湿关节炎(120元/月)、原发干燥综合症(120元/月);(7)眼底出血激光治疗(85元/次×次数); 8 动脉支架术后抗凝(200元/月)、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80元/月); 9 肝硬化失代偿(300元/月);(10)白内障超声乳化(790元/单眼);(11)脑垂体瘤(100元/月)、甲状腺功能减退(80元/月);(12)慢性肾小球肾炎(160元/月)、肾病综合症(160元/月);肾脏疾病+糖尿病并发症(240元/月);(13)Ⅰ型糖尿病(160元/月);(1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20元/月);(15)自身免疫性肝炎(300元/月);(16)高血压病Ⅲ期(80元/月);(17)帕金森综合症(Ⅰ-Ⅱ期160元/月、Ⅲ-Ⅴ期320元/月)。 七、将新出生婴儿纳入保障范围 新出生的婴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年底,需于当年8月1日-11月30日另行缴纳次年的医保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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