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完善破产程序实体纠纷诉讼机制.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的完善破产程序实体纠纷诉讼机制

破产程序中实体纠纷诉讼机制的完善   成永   一、《破产法(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实体争议的规定   破产程序开始后,有关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等实体权利产生的争议如何处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 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 )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3 )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意见》第13条、第14条又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诉法院不能在3 个月内结案的,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此种情况时应通知该法院移送。移送的案件按《意见》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办理,即由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后,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债务人应按通知的数额、时间清偿,有异议者可在7日内请求法院予以裁定;逾期既未清偿又未提出异议的, 由清算组申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对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告的案件处理问题,规定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有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的,中止诉讼。破产终结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发生的涉及破产企业债权和财产争议,根据七十三条规定,由清算组向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书面通知,要求清偿。破产企业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关于破产程序中民事诉讼(民事实体争议)的规定,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基于破产程序系概括性执行程序理论、破产程序非讼性理论及破产清算效率考虑,赋予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的吸收、终止效力,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除 两种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已经进行的民事诉讼终结。《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将案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移送,实际上是变相终止相关民事诉讼。因为受理破产案件法院接受案件移送后,并不对该案件进行审理,而是直接交由清算组。由清算组根据规定七十三条规定,向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书面通知,要求清偿。破产企业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就破产债务人本身的诉讼而言,结果也是终结诉讼。   二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尚未形成诉讼的有关破产债务人的债权、财产的实体争议,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法院提出异议;由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对有关破产债务人的债权、财产的实体争议进行裁定;   三是由于破产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破产申请裁定可以上诉以外,其他破产程序中裁定均为一裁终裁,人民法院对有关破产债务人的债权、财产的实体争议裁定,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二、存在的问题   司法解释上述关于破产程序中实体争议的规定存在一定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广泛的诟病。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将破产程序优先于个别执行程序原则扩大化,使破产程序具有了终止甚至吸收个别民事诉讼效力,导致破产程序中实体争议诉讼程序的缺失。破产程序是概括的执行程序,目的在于一次执行债务人全部财产,对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从而防止对债务人的财产为个别的民事执行。破产程序优先个别民事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开始后,必须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破产程序限定债权人的个别受偿,但并妨碍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之间以解决争议的诉讼程序的提起或进行。因为诉讼本身并不包括当然的执行与执行程序是不同性质的程序,诉讼或者仲裁的进行,对破产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不会构成影响。破产程序的开始,不应影响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或提起。另外从破产程序性质上分析,破产程序在性质上是一种执行程序,是一种无争议的程序,它解决的是在民事权利义务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就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向多数债权人公平执行的问题。破产程序并不解决

文档评论(0)

xll805 + 关注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