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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实践中遇到些问题的处理

监理实践中遇到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处理 五部 张春民 对进口工程物资材料报验所要求的资料中海关通关单能否替代商检证明? 在实践中,施工单位往往以海关通关单来替代商检证明。下面仅就进口货物谈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与进口商检证明的区别:海关侧重查走私,是否允许进口范围及限制进口范围、是否高税类按低税类报验,是否瞒报、夹带,侧重货物与所报品名、数量与实物是否相符,是否非法进口入境、偷逃关税等,而不管质量如何。商检不是卫检、动检,卫检、动检是针对卫生检验、动植物检验而言的,但都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辖并发放相应证明文件。有的施工单位就借口不需要卫检、动检也就不需做商检,混淆其概念。商检又分为法定商检,非法定商检两种,如果没有列入法定商检货物名单,进口商检施行“先放行通关,后检验检疫”原则。如果列入法定商检货物名单,那也有部分可以“先放行通关,后检验”的规定。机电类产品大都实行“先放行通关,后检验”的原则。但列入法检名单的如海关通关后不主动向有关商检部门报检,商检管理部门发现会做出罚款等处理。未列入法检商品名录的,其商检根据用户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申报,申报后,经国家商检管理部门认可的商检机构就会进行商检并出具商检证明、同时也收取一定的商检费用。国家为了保证建筑领域所用进口机电产品尤其进口电气产品及智能化产品的质量可靠性,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其规定为“尚应”商检,根据规范中用词说明:“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即属应当严格一级。如“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等,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这条,就也用了“尚应”一词。可见“尚应”等同于“应当”,即严格一级。这就需要监理替国家及建设单位把好这道关,有了进口商检证明就没有必要再要求出示有关海关通关单,一则规范没有此项规定,二则是“先放行通关,后检验检疫”原则,没有海关通关证书,商检不会给做商检并出具进口货物商检证明的。所以,海关通关单不是监理应当要的。但从实践中看,供货或施工单位报验时,产品已经开箱并安装,商检部门已无法再进行商检了,不得不拿进口海关通关单报验,那就必须要求进口通关单的货物名称、数量与进入施工现场的一致,否则就有假冒伪造进口的嫌疑,虽说不上劣,但质量等级绝对有所下降。不排除供货施工方为了节省商检费故意造成无法商检的局面、更大的嫌疑是假冒伪造,现在机电产品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就是仿国外品牌甚至国外名牌进行加工制造,并已形成了规模,但质量等级绝对下降。所以,监理应该认真核查。 报验资料中对外文资料的处理 进口货物报验难免有外文资料进来,其实现在电脑普及,翻译不再是难事,但必需依据上述规范,要求资料报验单位附上中文译文并加盖红章保证其译文的准确性。 电气施工方案及临电方案对漏电开关测试仪的要求 漏电开关测试仪不仅仅是临时用电测试漏电保护器用,就是正式用电报验资料也有需要漏电开关测试仪测试漏电电流及响应时间的指标,因此,要求在其电气施工方案及临电方案应要求施工单位明确配备该仪器(可以租赁)是不可缺少的要求。同时注意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并使用时在有效期内。 机电产品等借口资料成批报验到别的专业而躲避涉电类报验问题 在监理实践中,暖通空调、冰蓄冷类等施工单位借口已成套报验资料而不向电气专业报检报验其中涉电产品及安装过程报验,电气监理应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中的划分,向相关施工单位签发联系单,要求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中的划分,就“电气动力”部分单独组卷报电气专业监理。不允许出现电气施工监管真空。 审图时遇到防雷均压环未做的问题 笔者在审远洋万和城住宅图纸时发现6幢楼有4幢楼外檐标高大于75米,设计院认定为三类防雷建筑。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及条文说明,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的规定,对于三类防雷建筑高度60米以上即应有防侧击措施:m起每隔不少于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均压环内的纵向钢筋必须采用焊接连接并与接地装置连通。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灯具检验GB 5013 额定电压450/750 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 5023 额定电压450/750V 及以下聚氯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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