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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解释论文法解释学论文
目的解释法律解释学目的解释适用范畴研究
摘要:通说认为适用目的解释有两种进路: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但对于在审判实践中具体该如何适用该种解释方法以及当法律文本的主、客观目的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并没有定论。从法官的视角出发,探讨法官断案时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如何在主观目的与客观目的之间进行选择,并进一步提出的主客观目的融合说以及二者冲突时优先适用客观目的进行解释的观点。
关键词:目的解释;适用;主观目的;客观目的
1 目的解释概述
1.1 目的解释的概念
目的解释源于1584年英国Heydon’s case所确立的除弊规则。该案判词确立的是主观目的解释进路,它明确了解释时需要考虑的四个因素以及法官解释活动的界限,即“法官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循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并为公众之利益而适用法律”。与之相对的是客观目的解释进路:制定法本身所追求的目的即是法律规范的目的,要求解释者考察法律规定本身的合理目的或社会功能。如拉伦茨就认为要兼顾“历史上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其具体的规范想法”以便实现“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内的标准意义”的法律解释目标。
综合两种学说,笔者认为,目的解释是解释者在对法律文本进行文义解释后仍无法明了其含义时,通过融合法律文本主、客观目的,所构建的自身关于该文本法律意义的理解。首先,目的解释不能随意突破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如若突破则要给出充分的论证,否则易导致司法擅断主义。其次,目的解释应当建立在对文本主、客观目的综合考虑的基础上,而不能偏废其一。最后,目的解释必然具有主观性特征,因为解释的结果是法官个人对法律文本的法律意义的理解。
1.2 目的解释的功能
首先,有利于缩小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缝隙”,虽然立法可以弥补此类“缝隙”,但“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浑然不觉的法律自身的漏洞、歧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无论其潜伏期有多长,迟早会在司法过程——这个规则与事实的摩擦地带——暴露出来,法官于是必须面对那些由此产生的疑难案件,必须借助于某种技术重新弥合规则与事实之间已经暴露出来的裂痕”。目的解释在适用时会紧密联系主、客观目的。前者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图,是一个“已经固定下来的事实”;后者反映了一个理性作者及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的意图,是一个“反映了当下的社会需求的法律概念”。法官运用目的解释赋予既定法律规范以一定宽度和弹性,缩小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解决现实问题。
其次,有利于消除法律条文的不确定性。因为法律条文具有不确定性,一旦遇到此类案件,法官可以通过运用目的解释对主、客观目的进行考量,准确把握法律规范的目的,从而确定法律条文的准确含义,有效解决条文之间的冲突,做出正确裁判。
最后,在整个法律解释体系中,目的解释还具有以下功能。
第一,是对文义解释的补充与突破。通说认为,文义解释是最先使用的解释方法。当运用文义解释有复数解释结果时,运用目的解释,对规范目的的准确把握有助于确定采何种解释结果。同时,在特定情形下,目的解释可以突破文义解释的结果以实现个案正义。
第二,是对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有益补充。当运用历史及体系解释方法还无法确定规范的含义时,就需要运用目的解释。法官通过对主、客观目的的衡量,确定法律规范的目的,从而矫正历史解释中的立法者本意,缩小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缝隙”,消除体系解释中条文的不确定性,做出正确裁判。
2 目的解释的适用
2.1 目的解释的适用条件与标准
关于目的解释的适用条件,张志铭先生认为:①关于法律最终目的的证据没有歧义;②这种目的从法律的表面(明确或蕴含的)看是清楚的;③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立法者有意选择克减法律目的充分实现的实施性语言;④法律语言与选定的解释比任何其他解释都更为一致。通常只有在文义解释仍无法确定其含义时才可适用目的解释,法官运用目的解释方法,不等于赋予法官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更不等于案件裁判的根据演变成是法官的个人判断。“在法律解释中对法律目的的思考、要是基于—定的顶设或前提,尽管它会受解释者本人偏好的目标的影响,但二者并不相同。……对于考虑各种可能作出的解释方案而言,法律目的构成了一种评价依据,即判断一项解释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
目的解释的适用标准即法律决定应该符合可预测性及可接受性。主观目的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指涉法的可预测性;客观目的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指涉法的可接受性。伴随立法技术的进步,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能达成一致,只有特殊个案中才可能无法兼顾。
2.2 目的解释适用的特点
2.2.1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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