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市场优势地理论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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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市场优势地理论研究

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理论研究 徐士英 华东政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反垄断法/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依赖关系/滥用行为   内容提要: 为了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我国的立法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反垄断法。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来看,该法案主要规制企业合并、限制竞争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类行为,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认定标准是市场占有率。一个拥有很高市场占有率的企业很容易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地位。但是,事实上有些企业虽然在市场占有率上没有优势,但其在市场交易时,可能因为某种依赖关系相对于交易人有事实上的经济优势,这种交易中的优势被称之为相对市场优势地位。本文从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理论定位入手,考察相对市场优势地位及其滥用的各种形式,并研究探讨了国外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完善进行思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主张。   引 言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世界各国越来越认识到竞争的重要性,由此,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目的的反垄断法日益受到关注。这一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部门主要包含三个实体领域:企业合并、限制竞争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论体系中,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上看,过去各国主要以市场份额作为基本判断依据,然而事实证明这一标准不足以反映企业的真实实力,各国越来越多地考虑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以及下游企业对某竞争者的依赖程度等等其他因素,由此,受反垄断法约束的对象从具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扩大至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竞争者。借鉴与吸收这一理论发展,对相对市场优势地位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竞争法律制度有重要意义。   一、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传统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从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首要考察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地位,但是,在相关市场中与其他竞争者相比不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不一定就完全没有市场控制力。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在市场份额方面并不处于优势地位,但在与交易对方进行交易时却表现出一定的市场优势,可称之为“相对市场优势”。 [1]所谓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第一,企业在相关市场中不需考虑竞争者、顾客和消费者的反映。第二,支配地位本身并非与竞争天生排斥,只有当企业无视竞争者、顾客和消费者的反映,妨碍市场有效竞争的维持,才受到法律的规制。 [2] 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与市场支配地位一样,其本身并不会直接影响竞争秩序,只有当交易相对人在市场交易中对于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的选择权受到限制的时候才需要法律的介入。   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产生于交易之中,享有这一地位的当事人虽没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力,但其所拥有的资源使其有足够的力量从交易方手中掠夺更多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在市场支配地位理论的研究中有必要将眼光拓展到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上。明确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是在反垄断法中定位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理论的关键所在。   但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也不同于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后者要求企业在相关市场中拥有排他性的支配地位,而前者只要求企业具有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即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拥有支配地位,首要考察的是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然后综合考量企业本身的财力、采购或销售市场的进出难易程度等。而判断企业是否享有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则主要考察交易一方是否对另一方有某种程度上的经济依赖性。   其次,一个市场主体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是相对他的竞争对手而言的,是竞争者之间的市场力量的对比,是市场经济中竞争者与竞争者之间的关系;而一个市场主体是否拥有相对优势地位是针对他的交易相对人而言的,是市场主体与其交易对象之间的市场力量的对比。 [3]   最后,对于某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可以适用于整个产品相关市场,但判断企业是否享有相对市场优势地位则需要进行个案分析,具体实践中很可能出现同一主体与甲交易时拥有相对优势地位,但与乙交易时却不具备任何优势的情形,这时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综上,市场支配地位与相对市场优势地位同属于市场优势,他们都是对企业市场力量状态的描述,都是对其他企业自由选择权直接相关,但同时他们又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概念。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交易中优势地位滥用的规制几乎就是垄断力滥用规制的孪生兄弟,它们都以拥有特殊经济地位的企业为关注对象,都以几乎完全相同的滥用行为为打击对象。两者唯一的区别在于,一个要求企业只需拥有交易中优势地位,而另一个要求企业必须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4]   二、外国反垄断法对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制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规制是各国反垄断法的必要内容,但相对市场优势地位滥用规制仍是一个较新的研究领域,目前有明确规定的国家和地区是德国、法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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