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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党风廉建设中的党内监督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党内监督(18455)
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以后,掌握着全国政权,手中握有巨大的权力。而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政权和党自身的命运。在当代,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形势,要全面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发展,我们只有正确地行使权力,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才能把我们的事业引向深入,引向成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样,在客观上决定了对党的执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因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拥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管理权力。如何使权力为民所用而不被滥用,或者说如何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保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现象出现,是当前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实践证明,增强监督意识,是提高监督自觉性的提前,所以我们一定要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强化党内的监督意识,积极地引导全党对自身的执政活动进行监督。对各级组织和领导人既实行事后的监督,又重视事前的监督,更应注意把监督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党内监督应当是全方位、全时空地监督。但是任何时期都有与这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的重点工作。,党内监督工作的重点内《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总则当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二、党内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党内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立法技术的落后
立法技术是指在立法活动中应当考虑和遵循的有关立法的经验、方法、技巧和规则的总称。立法技术关乎立法质量,关乎法律的理解和执行。过去乃至现在,我们对立法技术的重视远远不够,我国大陆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有关立法技术的法律。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虽然对立法技术作出了一些规范,但在立法技术这个问题上论述太少,立法法没有就立法技术事宜作出哪怕稍微像样一些的规定,更未就立法技术作出专章的、系统的规定,不可避免地使我们在党内监督的法规建制上缺乏科学的设计、严密的构思、逻辑的推理和经验的分析论证等一系列的技术性操作,对于法规的连续性、前瞻性思考不透,缺少把握性,有意或无意地带来了法规原则性强,语言上的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此外,有学者还认为,我们在制度设计上还有一个明显缺陷,就是防范性不强。由于文化背景不同,我们在设计制度时,往往先确立一个前提一一我们绝大多数干部都是好的,而且职务越高素质越高,因此我们的很多制度要求往往较高,脱离实际,致使这些制度制定出来后被束之高阁。
2.监督体制的不完善
作为党内监督的主要部门一一纪检机关,在体制上、职能上实行的是在上级纪检机关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对同级党委进行监督。从实践上看,目前纪检机关一般没有直接参与决策,对被监督的同级领导干部没有直接的独立考察权,更没有对被监督对象的制约权。纪检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实际上是当地党委单方领导,许多问题都由当地党委决定和解决,再加上各级纪委成员的提名、任命、调动、生活待遇和福利条件等各种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决定权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手中,客观上大大削弱了纪检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即使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未能对过去的纪检领导体制有所突破。地方纪检部门的监督权仍然受制于同级党委的执行权这一状况未有根本改观。在这样的体制下,对同级党委实施监督,是难以落实和奏效的。
北京市2005年的一项调查问卷表明,认为纪检机关不敢监督本单位领导的占了28.9%;其中认为纪检干部不起监督作用的,则高达62.1%。而从党的领导体制来看,它是由党的代表大会、党委会、常委会三个层次组成的。在这三个层次中,党的代表大会领导党委会,党委会领导常委会,其中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中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和最高的监督权,是全体党员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决定党内各项重大事务的重要组织形式。但目前党的代表大会对党委会的监督制约基本上流于形式,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会,在党委会中权力过分集中于常委会,在常委会中权力又过分集中于书记,最终形成了“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格局。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以致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党委内部难以有效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部门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监督手段缺乏有效性,监督、处理违纪党员干部时打折扣、见风使舵的现象在所难免,对“一把手”的监督更是难上加难。
3.监督制度的虚置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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