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刑法期末论`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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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期末论`1

对废除死刑废除问题探讨 摘要:死刑的产生在于与它适应的社会时代条件,当死刑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时,也就是死刑应当废除的时候了。世界发展到今天,随着国际人权问题的关注,人道主义的发展,死刑废除问题提上日程,国家废除死刑已经形成世界潮流。东西方国家围绕着的死刑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死刑废除论逐渐成为通论,各个国家渐以废除死刑为目标。本文是赞成废除死刑的,将对废除死刑的理由即根据展开探讨。 关键词:死刑 死刑的废除 废除死刑的争议及趋势 正文 关于对死刑的争议,不是新兴的潮流。在历史时期就有关对死刑的争议和适用的反复性。在古罗马时期,法律上虽有死刑,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在747年至759年,中国历史上唐朝曾经废除过死刑;此外,日本在724年,开始实际废除死刑,在日本历史上留下了347年没有死刑的奇迹。应报及生命价值 死刑最主要的理由,是基于公平正义原则之应报理论:应报理论源于应报思想,二者略有不同。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刑罚之强度当与其造成的损害平衡,大罪不能小罚,小罪亦不能大罚。例如虽然监禁数年的痛苦度与砍手不等,然而其价值相当;然而,蓄意谋害、贱踏生命侵犯了最根本、最高的生命价值,唯有死刑才能平衡其损害。死刑的意义即在于宣示生命价值及“不得剥夺他人生命”之普世价值。禁止死刑如同宣示:“我(杀人者)可以用小于失去生命的代价,使他人失去生命”、“我(杀人者)有权享受‘不可杀人’的普世价值,而其他所有人都没有”、“我(杀人者)有权享受‘生命不被剥夺’的权利,但被我杀的人没有”,这违反了公平正义,反而显示对生命价值的不尊重。应报思想是较传统的以还观点,早期的法律即深具此特性。 然而这导致了冤冤相报,甚至世代的血亲复仇。因此,现代刑法已不采用伤害犯人的方式处罚伤害罪,反而是侵害财产权之罪却会被剥夺自由,而现今法律已不允许私人采取报复行动,也没有“让法警做出相同恶害行动”的法条,而且杀人未必要求“杀人偿命”,如过失、自卫等因素杀人者也不处死,蓄意谋害者若非恶性重大亦不处死。 生命价值也是废除死刑主张的有力理由,既然普世价值认为“不得剥夺他人生命”,死刑制度,也就是杀人的制度的存在就会与此发生冲突,禁止死刑如同向全社会宣示国家应带头戒杀,彻底否定杀人的正当性,与自由刑是为了矫正、隔离犯人,财产刑具备补偿、赔偿的特质截然不同,企图运用死刑阻止杀人,如同用汽油灭火,以血洗血、以脏水洗涤一样,是极为荒谬的事情,且无实质吓阻效果可言。而对于一部分恐怖杀手(如2011年挪威爆炸和枪击事件的凶手或是一些恐怖份子)而言,被判死刑对其而言,不是惩罚,而是外界对我所作所为的奖励与肯定,享受殉道般的壮烈牺牲,更会有仗着死刑制度来做出扫射杀害无辜路人等恐怖行径。 废除死刑方主张,国家不应以任何理由积极杀人,废除死刑便是抹消此“积极”性。死刑存在允许社会处死一名超出常理的人,变相宣示我们社会接受可以杀害超出常理太多的人,但“常理”往往是公约的、变动的、不稳定的,造成国家借平息私人冲突的名义,施行血腥镇压,维护恐怖统治。面对国家这个“杀人不用偿命”的超级巨人,任何人都犹如蚂蚁,生命在国家手中,生命卑微如草菅,在国家恐怖之中战栗,在祈求国家仁慈中苟活。国家的“去强民”以弱民政策,就是要将人民变成国家容易管理控制的牧羊,坚决消灭桀骜不受驯服的领头羊,靠的正是享有“肉体”消灭(杀人)的特权。即使是杀人案件,要不要处死的标准也没有明确的分界废除死刑宣示了我们的心态与杀人者不同,我们不以杀人犯的心态对待其他人,包括杀人犯本身,我们尊重每一个生命,不论那个生命人格如何的扭曲和令人难以接受,我们还是让包括杀人犯在内的所有生命存留,只是仍应当为自己的罪行负担刑事责任,如终身监禁或其他人道处遇方式国家杀人的特权是否应存在国家不应以任何理由积极杀人有人认为虽然在宪法上国家属于人民,但是国家享有杀人的特权,实质上将人民变成国家的奴隶,任何胆敢违背国家意愿的人都将遭到肉体上的消灭。人民并非国家的主人??,而是国家的奴隶。人民连罢工的权利都没有,更没有改变国家的权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国家,只是拟制的超个人集合,国家权力属于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国家享有杀人的特权,实质上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借国家之名,借履行职务之名,享有“杀人不用偿命”的特权。他们可以躲到幕后,借国家之名,行特权之实,握有“生杀予夺”的特权。 因此,国家杀人的特权必须废除,从而从根本上废除有人享有的“借国家之名杀人”的特权。?从逻辑的层面辩证:法律规定“不可杀人”,却以“杀人”处罚违法者,自相矛盾。反废死方则认为:公权力之执行与私意执行不可一概而论。若按此推论,法律规定“不可妨碍自由”,却以自由刑处置违法者;规定“不可抢夺财物”,却以罚金处置违法者……等等,亦自相矛盾,如此所有刑罚皆应废除,法治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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