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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静力学的基本概念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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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静力学的基本概念doc

第一章 静力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力和平衡的概念 一、力的概念 力的运动效应和变形效应 1、力的定义:力是物体间的相互机械作用,这种作用使物体的运动状态或形状发生改变。 物体间的相互机械作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物体间的直接接触的相互作用,另外一类是物和物体间的相互作用。 力的两种作用效应为: (1)外效应,也称为运动效应——使物体的运动状态发生改变; (2)内效应,也称为变形效应——使物体的形状发生变化。 静力学研究物体的外效应。 2、力的三个要素:力的大小、方向和作用点。 力的大小反映物体之间相互机械作用的强度,在国际单位制(SI)中,力的单位是牛(N);在工程单位制中,力的单位是千克力(kgf)。两种单位制之间力的换算关系为:1kgf=9.8N。 力的作用线:[力的方向是指静止物体在该力作用下可能产生的运动(或运动趋势)的方向。]沿该方向画出的直线。力的方向包含力的作用线在空间的方位和指向。 二、刚体和平衡的概念 刚体:在受力作用后而不产生变形的物体称为,刚体是对实际物体经过科学的抽象和简化而得到的一种理想模型。而当变形在所研究的问题中成为主要因素时(如在材料力学中研究变形杆件),一般就不能再把物体看作是刚体了。 平衡:指物体相对于地球保持静止或作匀速直线运动的状态。显然,平衡是机械运动的特殊形态,因为静止是暂时的、相对的,而运动才是永衡的、绝对的。 三、力系、等效力系、平衡力系 力系:作用在物体上的一组力。按照力系中各力作用线分布的不同形式, 力系可分为: (1)汇交力系 力系中各力作用线汇交于一点; (2)力偶系 力系中各力可以组成若干力偶或力系由若干力偶组成; (3)平行力系 力系中各力作用线相互平行; (4)一般力系 力系中各力作用线既不完全交于一点,也不完全相互平行。 按照各力作用线是否位于同一平面内,上述力系各自又可以分为平面力系和 空间力系两大类,如平面汇交力系、空间一般力系等等。 等效力系:两个力系对物体的作用效应相同,则称这两个力系互为等效力系。当一个力与一个力系等效时,则称该力为力系的合力;而该力系中的每一个力称为其合力的分力。把力系中的各个分力代换成合力的过程,称为力系的合成;反过来,把合力代换成若干分力的过程,称为力的分解。 平衡力系:若刚体在某力系作用下保持平衡。在平衡力系中,各力相互平衡,或者说,诸力对刚体产生的运动效应相互抵消。可见,平衡力系是对刚体作用效应等于零的力系。 第二节 静力学基本公理 静力学公理是人们从实践中总结得出的最基本的力学规律,这些规律的正确性已为实践反复证明,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一、二力平衡公理 作用于刚体上的两个力平衡的充分与必要条件是这两个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线相同。 这一结论是显而易见的。如图所示直杆,在杆的两端施加一对大小相等的拉力(F1、F2)或压力(F2、F1),均可使杆平衡。 图1-1 应当指出,该条件对于刚体来说是充分而且必要的;而对于变形体,该条件只是必要的而不充分。如柔索当受到两个等值、反向、共线的压力作用时就不能平衡。 在两个力作用下处于平衡的物体称为二力体;若为杆件,则称为二力杆。根据二力平衡公理可知,作用在二力体上的两个力,它们必通过两个力作用点的连线(与杆件的形状无关)且等值、反向。 二、加减平衡力系公理 在作用于刚体上的已知力系上,加上或减去任意平衡力系,不会改变原力系对刚体的作用效应。这是因为平衡力系中,诸力对刚体的作用效应相互抵消,力系对刚体的效应等于零。根据这个原理,可以进行力系的等效变换。 推论1 力的可传性原理 作用于刚体上某点的力,可沿其作用线任意移动作用点而不改变该力对刚体的作用效应。利用加减平衡力系公理,很容易证明力的可传性原理。设力F作用于刚体上的A点。现在其作用线上的任意一点B加上一对平衡力系F1、F2,并且使F1= —F2=F,根据加减平衡力系公理可知,这样做不会改变原力F对刚体的作用效应,再根据二力平衡条件可知,F2和F亦为平衡力系,可以撤去。所以,剩下的力F1与原力F等效。力F1即可看成为力F沿其作用线由A点移至B点的结果。同样必须指出,力的可传性原理也只适用于刚体而不适用于变形体。 三、力的平行四边形法则 作用于物体同一点的两个力,可以合成为一个合力,合力也作用于该点,其大小和方向由以两个分力为邻边的平行四边形的对角线表示,即合力矢等于这两个分力矢的矢量和。其矢量表达式为: FR= F1 + F2 (1—1) 在求两共点力的合力时,为了作图方便,只需画出平行四边形的一半,即三角形便可。其方法是自任意点O开始,先画出一矢量F1,然后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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