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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论文法规制论文
虚假诉讼论文法律规制论文:浅谈如何防范打击虚假诉讼
[摘要]虚假诉讼的危害性较大,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成本收益失衡、法律规制缺位、审判机制存在缺陷,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存在较大的困难,所以,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应用现有的刑事法律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制,并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虚假诉讼;法律规制;立法;联动机制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
当前,学术界对虚假诉讼的概念没有达成共识,众说纷纭。有学者提出,虚假诉讼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人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①有学者提出,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故意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取法院有利于自己的裁决,使案外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或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及其他损害案外人或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②也有学者提出,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骗取生效法律文书或干扰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③2008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一条把虚假诉讼定义为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
以上概念大同小异,但总体来说,有几点共性:
1.从行为发生的场合看,尽管虚假诉讼可能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各种诉讼活动中,但学术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现有法律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分不同性质规定了相应刑罚,而行政诉讼中的虚假诉讼情形极少,都倾向于把虚假诉讼的概念界定于常见的民事诉讼中。
2.从行为的目的来看,虚假诉讼必然要骗取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必然要追求一定的非法利益。有争议的是,有些学者认为非法利益就是
3.从行为的手段来看,虚假诉讼必然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整个诉讼的实质都是虚假的,表现为诉讼主体虚假、案件事实虚假、关键证据虚假。
4.从行为侵犯的客体看,虚假诉讼必然侵犯司法秩序,妨害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正常工作活动,其他的客体如公私财产权益、公权力的纯洁性等只在部分诉讼中存在,不具有必然性。
5.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主观上都是直接故意,积极追求法院错误裁判的发生。
二、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诱发虚假诉讼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内因又有外因,内因源自公民个人的诚信缺失,人格素养较差,外因有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不完善的缺憾,主要有三:
1.成本收益失衡。一些公民的价值观、利益观扭曲,人格素养差,习惯利用法律的漏洞谋取非法利益。虚假诉讼可能得到的非法利益使得不少人铤而走险。虚假诉讼人得到的不法利益与其付出的成本相比,差别较大。如果没有得逞,法院通常只
2.法律规制缺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首先,刑法没有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刑法“妨害司法罪”一章中,没有对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均只适用于刑事诉讼中。其
3.审判机制存在缺陷。首先,民事审判的当事人主义特征明显,法院不会主动审查双方证据和争议问题的真实性,对当事人自认、自主处分的行为、达成的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只要不违法公序良俗原则一般不进行否定。其次,民事案件的审判管理评价机制不科学。我国法院多将调解率、结案数量、错案率、上诉率作为考评
三、对虚假诉讼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有必要运用刑事手段进行规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虚假诉讼极大地占用司法资源,干扰正常诉讼秩序。虚假诉讼的广泛存在对司法资源是种极大的浪费,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极为有限的现状下,虚假诉讼非法占用司法资源,实际上是侵占和剥夺了他人合法进行诉讼的权利。其行
2.虚假诉讼挑战司法公信力,妨害了司法公正。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使得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的隐蔽性比较强,造成的危害难以补救。其危害性不仅在于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对法律的严重藐视和对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的挑战,有可能使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怀疑,对司法人员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从而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3.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日益猖獗。如2007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虚假诉讼案件竟然占全部再审案件的50%。2007-2008年,浙42起虚假诉讼案件。④一些虚假诉讼屡屡得逞,行为人得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无疑侵害了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容易引发一些申诉、上访案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学术界对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问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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