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法律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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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法律助制度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摘要】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刚通过不久,其中对刑事法律援助做了较大的改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尽管如此,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依然存在许多问题,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务中都需要各方做出更多的努力,本文回顾了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沿革,并探析他国在法律援助方面的立法,然后分析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了几点意见。 【关键词】新刑诉;刑事法律援助;保障人权;政府责任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也做了较大的改动,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提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调整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有关立法。[1]新刑诉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可以预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面貌将会因此而发生巨大的变化。 “法律援助是国家(政府)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代理费用的公民给予免收费或者由当事人分担部分费用的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得以平等实现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 [2]法律援助最早起源于英国,距今已有五百多年的历史,作为一项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法律援助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被世界各文明国家所采纳,成了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3]我国于1994年开始在一些地方进行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经过将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已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从总体上来说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发展还相对滞后,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面临着思想观念重视不够、援助质量不高、经费保障不足等诸多问题。[4] 一、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及其理论基础 早期的法律援助是一种慈善行为,主要由律师和私人团体出于道义而为穷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被视为给予穷人的一种恩赐。[5]例如在早期的英格兰,根据《亨利七世法》的规定,普通法法庭免除了穷人的诉讼费用,而且要求并授权法庭为穷人指定律师提供免费的诉讼代理服务,还有在统一前的意大利,一些公共律师组织以神的名义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这一时期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律师,政府并没有太多地参与其中。[6]进入二十纪以后,司法诉讼程序愈发复杂,而且随着社会化深入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也逐渐增强,人们对司法正义的呼声愈来愈高,政府逐渐被推倒前台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保证每一个公民在被法律的问责时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对待逐渐成为政府的一项责任。[7]由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演变即可看出,法律援助自诞生以来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虽然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可以参加到法律援助当中,但是对法律援助负有法律义务的主体只有政府和律师。[8]国务院2003年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该条规定首次明确了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地位。此外,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政府和律师在法律援助中承担的责任。 (一)法律援助是人权保障的题中应有之意 政府作为社会的组织和管理者,对保障人权负有天然的义务,当然负有提供法律援助的职责。保障人权指的是保障人生而为人所应该享有的诸如平等、自由等基本权利,在当今时代,人权保障已成为一条具有普世性的道义原则,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纳。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写入了人权保障,在新刑诉中也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援助作为一种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构建无疑是对保障人权的回应,因为司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一个公民因为贫穷等原因而无法获得司法上的平等对待,那么人权保障将无从谈起。当下,许多有关保障人权的国际性法律文件都涉及到了法律援助。例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三款第(四)规定,被控的罪犯有权“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辫护或者经由他自己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法律援助费用的案件中,不用他自己付费。”此外,诸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文件也对法律援助做了具体规定。[9]由此可见,法律援助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整个国际社会的关注,能否建立有效的法律援助机制逐渐成为评价一国政府执政能力的标准之一。 (二)政府权力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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