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援助费的困境与出路(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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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援助费的困境与出路(修改稿)

论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困境与出路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何金林 浙江杭州) 摘要:对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实施的基本前提也是落实政府责任的基本措施。一项良好制度的运作如没有与其协调发展的经费保障生命力将不会旺盛。法律援助制度要得以实施的经费难以充分发挥其确保司法公正的作用。据统计2010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26763件同比增长13.4%。其中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269920件同比增长14.9%受援人总数达到819953人次同比增长11.3%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恪守“责任政府”的理念法律援助的经费几乎全部来自于国家财政。只是近年来才开始有一小部分资金来自受援人的分担费用与法律援助案件胜诉后由委员会从败诉方收取的法律费用。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前,英国对于法律援助资金一直实行上不封顶的开放式财政预算,不为法律援助资金需求设定上限。 英国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从近年来不断攀升的法律援助经费数据即可得知。据统计,1998年法律援助费用约为14.26亿英镑,1999年16.5亿英镑,2000年20.85亿英镑,2009年26.02英镑。资金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同期国民经济增长幅度。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中叶。真正的刑事法律援助开始于1963年这一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获得律师辩护帮助的权利解释为当被告人无力聘请律师时州政府要有公共资金为其提供辩护律师这样才明确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明确了资金来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才逐步确立下来。美国出现于1876年的纽约。当时纽约德国移民协会建立了一个保护德国移民的组织给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但是早期的民事法律援助只是律师自愿的慈善或者说道义行为只存在于一些大城市。1974年,《法律服务公司法》通过,法律服务公司正式设立。1975年法律服务公司得到政府拨款,按照各州贫困人口数向各州分配法律援助资金,正式运作。国会每年都直接拨款给法律服务公司公司再向全国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拨款。在全国所有的民事法律援助资金中法律服务公司提供的资金占80 %多。司法支援中心应于每个事业年度制作借贷对照表、损益计算书、有关利益处分或损失处理的文件,以及其他法务省命令确定的文件及其附属明细书(以下称“财务诸表”),并于该事业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法务大臣提出并获得其承认。法务大臣在根据该规定承认财务诸表时,应事先听取评价委员会的意见。司法支援中心在获得上述承认时,应毫不迟疑地在官方报纸上公示财务诸表,且将财务诸表及第二款的事业报告书、决算报告书和记载监事及会计监查人意见的书面材料备置于各事务所内,在法务省命令规定的期间供一般性阅览。对于各项核算,遇有每事业年度、损益计算中发生利益的,在补偿前事业年度遗留损失后仍有剩余时,般应将该剩余金额定为公积金;遇有每事业年度、损益计算中发生损失的,在从公积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后仍不足以弥补时,一般应将该差额定为遗留亏损金。 日本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这是经费的主要来源。由协会每年向法务省提出预算,经法务省审查批准后,列入国家财政支出计划。二是社会损赠,这部分经费来源较少。 (三)香港 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由其《法律援助条例》加以规范,其中规定,法律援助署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额拨款资助,以支付审查申请及进行诉讼的法律援助费用、员工酬薪及部门支出等三部分开支。在上述拨款中,法律援助费用的拨款没有财政限制,不受立法会财政预算案的限制。而且,如预算资金不能满足当年的法律援助资金需求,法援署可向政府申请追加拨款,以确保法律援助署在提供法律援助时,不会因财政限制而受到不利影响。也就是说,法律援助署在执行普通援助计划时,不受立法局财政预算案的限制。据统计,2000—2001年度,香港地区法律援助经费开支达到8.83亿港币,加上政府拨给当值律师服务计划的0.99亿港币,政府投入总数为9.82亿港币,占当年度我国香港政府总财政支出的0.45%。[5] 2007—2008年度,香港法律援助经费7.22亿港元,人均约100元。这种高额政府财政投入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也是少有的,充分表明了香港政府对法律援助活动的重视和对法律援助署工作的肯定。 除了政府拨款,法律援助计划的另一个资金来源是法律援助费用的分担制度。在财政收入上虽然超过了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所规定的上限,但仍没有足够能力负担聘请私人执业律师进行诉讼所需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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