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性辩护及中国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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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性辩护及中国构建

On the Procedural Defense and its Chinese Construction (Abstract( The procedural defense is a new form of defense in China, it has played a role as the final protection of the procedural rights of the people who participated in the proceedings, in particular, of the people who are being prosecuted. But because of the current backward and imperfect litigation system of China, the role of the procedural defense is extremely limited. This paper will begin with the definition of the procedural defense to explor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rocedural defense and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tatus and its cause, and concludes with the suggestions of the relevant reforms. (Key words( the procedural defense;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the balance of values 论程序性辩护及其中国构建 郑曦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摘 要(程序性辩护在中国是一种新出现的辩护形式,它在维护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程序性权利方面发挥了最后保障的作用。但是由于中国现行诉讼体制的落后与不完善,程序性辩护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本文将从程序性辩护的概念入手,探讨程序性辩护的意义,分析当今中国程序性辩护的现状和及其成因,并最后提出相关的改革意见。 (关键词(程序性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价值平衡 一、程序性辩护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应当包括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即指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反驳追诉人指控,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以及保护被追诉人程序性权利的诉讼活动。 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认为,程序性辩护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程序性辩护可以泛指一切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依据的辩护,包括辩方向办案机关提出各种有关的程序性申请以及程序性异议。辩护方在案件受理的各个阶段都会向办案机关提出各种程序性申请和程序性异议,所有程序性申请和程序性异议都是广义上的程序性辩护。狭义上的程序性辩护所涉及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诉讼程序问题,而主要是警察、检察官、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是否实施过诉讼侵权行为的问题。辩护方所提出的程序性申请也不是一般的旨在实施某一诉讼程序的诉讼请求,其最终目的是通过说服法庭判定警察、检察官、法官存在程序性违法或者诉讼侵权行为,从而宣告某一侦查、公诉或裁判行为丧失法律效力.换言之,程序性辩护所寻求的是对侦查、公诉和裁判行为违法之宣告,以及针对这种程序行为法所施加的程序性制裁。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区分是有失偏颇的。尤其是所谓的广义的程序辩护,范围之大,简直超出了辩护的范围,将辩方的任何与程序性问题有关的诉求或者意见都纳入了程序性辩护的范围,从而无限制地扩大了程序性辩护这一概念的外延,事实上削弱了程序性辩护作为具有对抗性的辩护而引起程序性裁判的“诉中之诉(Trial in a Trial)没有法官的主导的法治,正如同没有王侯主政的首都一样,必成为一座“废都”。法官对程序性问题进行裁判,正是法官主导法治的重要表现。 其次,程序性辩护符合宪法关于保障人权的精神。程序性权利是被追诉人权利的重要部分,是保障被追诉人免受追诉机关以追究犯罪之名行侵犯人权之实的护身符。人权不是空洞的概念,人权需要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而最重要的保障手段就是赋予公民(无论是否受到刑事追究)以救济手段,正所谓“无救济便无权利”。程序性辩护权是一个调恒器,能够阻止司法机关违反或者变相违反法律的程序规定,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 再次,程序性辩护可以增加判决的可接受性。如果程序不公,即使实体达到了公正的要求,当事人也往往难以接受。诉讼的作用在于“定分止争”,如果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和保障,则纷争不止,诉讼的目的也就难以达到。对于这一点,最为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震惊世界的O·J·Simpson案件。针对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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