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疑罪从无的法理念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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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疑罪从无的法理念问题

“疑罪从无”司法理念之探析 [内容摘要] “疑罪从无”原则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制度,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在我国诉讼制度中的确立和推行,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大进步。“疑罪从无的确立折射出我国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社会 [关键词]:疑罪从无????司法理念?? 保障人权 “疑罪从无”原则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制度,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疑罪从无的确立折射出我国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对没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必须作出无罪判决,而不能作有罪判决或搁案处理。以法律工作者与医生比较:医生的角色参照系使他变得特别细心、谨慎,总是会把来访者设想成为病人,试图着手诊断,这就是有病推理。而法律工作者呢?他的角色参照系使他特别关心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在确认某人有罪之前不能设想该人有罪,这就是无罪推理。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审判中,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势均力敌,定也定不了,否也否不,证明标准,矛盾排除不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过去往往采用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挫伤了当事人司法公正摧毁司法机关的权威。这无疑是为法院突破“宁可错判也不放过罪犯”观念,大胆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吃了一粒定心丸。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有效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次,,疑案的解决,从此种意义来说,疑罪从无原则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建设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的需要。也唯有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的办案理念,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最后,,是对外开放与国际司法准则接轨和协调的需要。这更需要我们用开放的视野宽广的胸怀,坚定疑罪从无的理念,实现与国际司法准则的接轨。 四、强化“疑罪从无”司法理念所信赖的几个理论前提 (一)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原则,是实行法治、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的基本理念,也是司法公正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就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为刑事司法坚持疑罪从无提供了重要的宪法保障。该理念要求在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实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在疑罪的情况下,由于所指控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排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可能性,这时选择对被告人作有罪处理,还是无罪处理,直接体现了法律对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是否尊重,也反映法律的价值评价倾向。追溯疑罪从无原则的思想渊源,正是在个人本位思想基础上产生的,而其作为核心思想精神的“人权保障”,是疑罪从无的根本思想理论基础。因而强化“疑罪从无”司法理念问题,首先要注重的便是对这一根本理论的贯彻。 我国现阶段,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传统文化的影响,人权保障还不尽如人意,刑事司法工作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以及“重被害人的人权保护、轻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等问题。以刑事司法活动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例,他们的人权保障常常被忽略,甚至于严重被侵犯,突出表现就是拘留权、羁押权的滥用及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使用。而这些都反映出“重打击、轻保障”的观念根深蒂固,在上人权思想尚未确立,英美法系国家一直遵循程序正义和“自然公正”,在他们认为,正义的程序虽然并不必然导致公正的结果,但要获得公正的结果却必须存在程序的正义。马丁·路德金有句醒世名言:“手段代表了正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正在进行之中的目的,人们不可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毒树结不出无毒的果,程序上的严重违法必然带来实体上的不可信,从而会对公民实体权利造成严重侵害。人们不可能通过不公正的程序来实现所谓公正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恰恰需要通过程序上的正义来实现。 首先,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的贯彻要以程序自治为前提。所谓程序自治,是指裁判者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所作的裁判结论必须从法庭审判过程中产生,从而使刑事审判程序对裁判结论的形成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为此,裁判者的裁判结沦必须建立在其通过法庭审判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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