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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法律知要点07第七章刑法

第七章刑法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本阶级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于刑法的概念,一般有狭义与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刑法是专指刑法典。在我国就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刑法规范的总和,它除了刑法典以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二)刑法的任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我国《刑法》第三、四、五条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具体讲,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将某一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凡是法律对某一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2不溯及既往 刑法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无溯及力,即对刑法实施前的行为不得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对定罪量刑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定罪量刑应主要依照刑法的规定,司法解释和法官适用刑法必须在刑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罪刑法定原则,既是刑法的立法原则,也是刑法的执法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表明,任何人犯罪,不得因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性别、地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位高低和功劳大小而有差异,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一律平等地定罪、量刑和执行刑罚,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它的确立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对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说,应当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这一原则要求罚当其罪,合情合理。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因为判刑轻了,不利于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分子;判刑重了,则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对法律和社会的抵触情绪,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因此,必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分为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两部分〕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在空间效力上,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属地管辖为主,兼采用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了普遍管辖原则。1.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刑法》第六条规定:①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包括两点内容:《刑法》第十一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刑法》第九十条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规定。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③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l)我国刑法规定,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刑法的这一特殊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不适用。(2)对外国人的效力。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二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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