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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制度(修订)
温州市瓯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制度(修订)
为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要求,维护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正常秩序,加强和完善继续教育的学籍管理,保证继续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范》(浙教师〔2004〕30号)和《温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办法(修订)》(温教师〔2007〕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种类
1.新教师试用期培训;2.教师岗位培训;3.骨干教师培训;4.全员培训;5.提高学历培训;6.其它培训。
㈡继续教育教务管理
1.注册
⑴学员凭通知,按规定日期到规定地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⑵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由教师所在学校向组班教师书面请假。
2.纪律与考勤
⑴学员应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协助组班教师管理,加强自我教育,遵守培训纪律。
⑵学员应按培训方案的要求,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并努力完成培训班的学习任务,包括集中培训、教育科研、教学实践、社会考察、考核考查等活动和任务。
⑶学员应不可抗拒的原因要求请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班教师批准。缺课时间超过课程课时的四分之一或未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补完相应课程或任务后方能参加课程考核。
3.教学管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学过程由选定组班教师、确定培训主题、设计培训方案、实施培训计划和组织考试考核等环节组成。
⑴新教师试用期培训:有为期一年的培训计划和管理办法,内容包括集中培训80学时的教学内容、授课计划、教学形式和分散培训40学时的内容、实施计划和管理。
⑵岗位培训:设计培训方案要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学时、教学内容。主讲教师要按计划授课,组班教师要按计划组织培训考核和征集培训反馈意见。
⑶骨干教师培训:培训总方案应包括不少于180学时的授课计划;集中培训学时、内容、教学模式;自学研修学时、内容、形式。骨干教师培训期间每月要有活动,每次活动要有记录。对整个培训要有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培训结束后还要收集好学员反馈意见并对学员进行跟踪调查。
⑷全员培训:是指根据国家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化发展要求,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师培训机构确定培训内容,全省在职中小学教师都应参加的培训。这类培训的教学管理视内容的差异和上级的要求采取专项管理的形式或纳入校本研修管理。
⑸其它培训:要确定培训的主题,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的内容、形式和学时,要有管理措施。
4.考核
⑴新教师试用期培训考核,由区教师发展中心有关科室制定考核办法,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集中培训考核主要以师德规范、教育政策法规、教学理论、基本技能为主,以书面考试形式考核。分散培训考核,区教师发展中心有关科室提出考核要求,会同任职学校(中心学校)实施;主要以教育教学实践为主,以课堂教学和班队活动形式考核。培训结业,经考核合格,填写《新教师试用期培训考核表》,由组班教师造册上报科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发给《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结业证书》。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取得的学分不纳入岗位继续教育学分范畴。
⑵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考核,由区教师发展中心有关科室制定考核办法,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学员按培训计划规定,参加培训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由组班教师造册并填写《瓯海区教师发展中心各类培训班学分审批表》(表一)上报科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发给岗位培训结业证书,并准予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⑶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考核,由区教师发展中心有关科室制定考核办法,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可以采用书面理论考试、实践考核、提交论文、实地考察等形式。经考核合格,由组班教师造册并填写《瓯海区教师发展中心各类培训班学分审批表》(表一)上报科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发给骨干教师培训结业证书,并准予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⑷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考核,由区教师发展中心有关科室根据上级的要求制定考核办法,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⑸其它培训,由区教师发展中心有关科室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工作计划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由组班教师造册并填写《瓯海区教师发展中心各类培训班学分审批表》(表一)上报科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准予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5档案管理
⑴区教师发展中心要按新教师培训班、骨干教师培训班、岗位培训班等以班级为单位整理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计划、学员名册、学员登记表、培训通知(原件)、各类表格、教案、学员培训成果、反馈意见、培训总结、结业名单及成绩、音像(图片)资料等。
⑵每次培训结束后,组班教师应及时将上述材料一并交办公室学籍管理员存挡。
㈠资格
1.学校提出申请“校本研修基地”或组织其他形式的学习共同体,经区教师发展中心考核验收合格,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具备校本研修资格。
2.非“校本研修基地” 学校每学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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