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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农村新民居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依法合理建设住宅、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滦南县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滦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滦南县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本县行政区域内非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含省级改造提升新民居示范村)的村民按照所在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新建、迁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农村建房要与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相结合,优化县域镇村空间布局,严格执行各项规划,落实节能节材要求,突出乡村特色,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
第三条 建设规划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滦南县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唐山市县域镇村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唐山市中心镇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唐山市中心村规划编制导则》(试行)要求及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各镇组织编制高标准的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一步进城村、进中心镇村以建设多层及高层住宅为主;中心村、联建村以二层及多层住宅楼为主;保留村也要严格控制建设平房,其中的名人故乡等文化元素明显的特色村,经批准可以建设平房,但要在保留传统民居符号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提升,逐步打造成旅游经典。村庄规划在充分征求村民意愿的基础上,设计出相对统一的住宅建设标准、样式;规划依据法律法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村民方可实施建房。
第四条 建设方式
村民建房采取个人自建和联合统建相结合的方式。个人自建,是指在建设规划为二层住宅的村,由单户村民按照规划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联合统建,是指由县、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按照相应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新建村民住房的活动。高层、多层住宅须采取联合统建方式;二层住宅采取何种建设方式,由村新民居建设委员会根据群众意愿确定。
第五条 基础配套设施
按照农民、村集体为主体、政府扶持的原则,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加快农村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村级“一事一议”项目、农村沼气、饮水安全、电网改造、农村道路、文体设施等上级安排的涉农支农资金,在项目计划安排中要向中心村倾斜;各级用于农村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先满足中心村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发挥县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用于中心村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原村址公共设施置换所得收益,全部用于新村址基础设施建设。基础配套设施应依照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进行建设。
第六条 建房用地
村民建房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国土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用地指标,逐级办理转用审批手续;需要征为国有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村民建房需跨村用地的,由镇政府协调相关村采取等量置换或利益找补的方式调剂解决。用地村集体有机动地的,用机动地补偿被占地村村集体;无机动地的,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对土地承包人或村集体进行补偿。补偿方案协商确定后,报镇政府审批,县国土局备案。
村民建房所需用地须在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原村址一律不得外扩。规划范围以外的宅基地停止上报审批,现有房屋不得原地翻建、扩建。
第七条 搬迁户原宅基地的管理
农村村民按规划以搬迁方式进行个人自建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六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参加联合统建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六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搬迁户腾出的宅基地收归村委会管理,收益归该户所有。待该村实施整村搬迁时,享受和本村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补偿。
县国土部门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 公示制度
各镇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二章 村民建房申请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人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迁建住房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国家征地、实施小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以及进行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迁建、搬迁房屋,原有宅基地或者多余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的;
已经申报省级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的,暂停宅基地审批。
第十条 村委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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