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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责任赔偿议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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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责任赔偿议定书

? ? 您现在的位置:国家环保总局-国际合作-国际环境公约 巴塞尔公约责任和赔偿议定书 1992-08-20 ? ? ?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 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方,考虑到根据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3的有关规定,各国应制定关于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责任及关于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书。   作为《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缔约方。   铭记它们在此项《公约》下承担的各项义务。   意识到人类健康、财产和环境面临着因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及其越境转移和处置而遭受损害的风险。   对非法越境运输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的问题表示关注,承诺履行《公约》第12条,侧重于设法在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与赔偿领域内订立适当的规则和程序,深信需要就第三方赔偿责任和环境赔偿责任作出规定,以确保对因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而造成的损害作出充分和迅速的赔偿,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目标   本议定书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综合赔偿制度,迅速充分赔偿因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包括此类废物的非法运输所造成的损害。   第2条 定义   1.除非本议定书中另有明确规定,《公约》第1和第2条中用语的定义应适用于本议定书。   2.为本议定书目的:   (a)“《公约》”是指《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b)“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是指属于《公约》第1条含义范围之内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   (c)“损害”是指:   ()生命丧失或人身伤害;   ()财产丧失或损坏,但根据本议定书应对损害负责者所持有的财产的丧失或损坏不在此列;   ()直接产生于通过以任何方式使用环境而获取的经济利益的收入因环境遭到破坏而告丧失,同时计及可节省的资金和所涉费用;   ()为恢复被破坏的环境而采取的措施所涉费用,但只限于已实际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预防措施所涉费用,包括此种措施本身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只要此种损害系由受《公约》管制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在越境转移及处置中因其危险特性而引起或造成;   (d)“恢复措施”是指任何旨在评估、恢复或复原遭受损害或被毁坏的环境构成部分的合理措施。国内法律可指明何人有权采取此类措施;   (e)“预防措施”是指任何人为应付某一事件而采取的、旨在防止、尽量减少或缓解损失或损害或进行环境清理的任何合理措施;   (f)“缔约方”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g)“议定书”是指本议定书;   (h)“事件”是指造成损害或极有可能立即造成损害的任何严重事态或其起因相同的一系列严重事态;   (I)“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组织,它已获得其成员国转让的处理本议定书所规定事项的权限且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   (j)“记帐单位”是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第3条 适用范围   1.本议定书应适用于从在出口国国家管辖范围内某一地区把废物装上运输工具为始的、包括非法运输在内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害。任何缔约方均可通过向保存人发出通知,要求不对因其作为出口国的所有越境转移过程中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某一地区发生的事件而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某一地区造成 的损害适用本议定书。秘书处应向所有缔约方通报根据本条所收到的通知。   2.本议定书应适用于:   (a)以从事《公约》附件四中除D13、D14、D15、R12或R13项下所述作业之外的其他作业之一为目的进行的转移,直至已针对依照第6条第9款完成的处置发出了通知,或在未发出此种通知的情况下,直至业已完成了处置作业时为止;   (b)以从事《公约》附件四中D13、D14、D15、R12或R13项下所述作业为目的进行的转移,直至《公约》附件四中D1至D12和R1至R11诸项下所述后续处置作业已告完成时为止。   3.(a)本议定仅应适用于因本条第1款所述事件而在一缔约方国家管辖范围内某一地区造成的损害;   (b)在进口国为缔约方、而出口国并非缔约方的情况下,本议定书仅应适用于本条第1款中所述事件所造成的损害、且此种事件系发生于处置者业已接管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之后。如果出口国为缔约方、而进口国并非缔约方,则本议定书仅应适用于第1款中所述事件所造成的损害、且此种事件系发生于处置者业已接管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之前。如果出口国和进口国均不是本议定书的缔约方,则本议定书不应适用;   (c)尽管有本款第(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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