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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十八中011届高三第二次月考(历史)
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炭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案(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1991)合法民判字第46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柳地法民终字第127号。 2.案由: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西广播电视报社。 法定代表人:{刘0X},总编辑、社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1X},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傅2X}。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3X},广西广播电视报社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广西煤炭工人报社。 法定代表人:{刘4X},总编辑。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孟5X},广西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 诉讼代理人(一审):{覃6X},广西煤炭工人报社副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达群;代理审判员:钟定红、罗宝龙。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蓝生昌;审判员:周绪勋、汪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广西广播电视报》于1979年创刊后,经广西广播电视厅和中国电视报社同意,取得了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使用权。中国电视报社还特别授权原告代为追究各种未经授权而在广西境内擅自刊登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原告曾在《广西广播电视报》就此多次发表声明。之后,多数曾登载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报纸都已陆续停止登载。但被告从1987年以来,一直在每星期五收到当天出版的广西广播电视报后,即在下星期一出版的《广西煤炭工人报》的中缝刊登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原告认为:关于电视报刊登电视节目预告的问题,有关法律和政策已有明文规定。“广播电视报可视为期刊,可以适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作为一个整体,由其编辑部享有版权”。“各地报纸和以报纸形式出现的期刊可以转载广播电视报当天或第二天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但不得一次转载一周或一周以上的节目预告。如需转载的,应与有关广播电视报协商”。根据以上规定,被告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版权,直接影响了原告在自治区煤炭系统和合山市的发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要求受诉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2)被告辩称:《广西煤炭工人报》从1987年起一直刊登《广西广播电视报》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但国家版权局1987年12月12日《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版权保护的作品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时事新闻,不论作者、出版者均不享有版权。”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刘杲在《新著作权法若干问题答记者问》中谈到:“广播电视节目预告本身视为时事新闻,不属著作权保护范围;但作为整体的广播电视报刊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将整张广播电视报复印下来出售才是侵权行为。”被告没有将《广西广播电视报》的节目预告和文章全部翻印,故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版权无法律依据,我们之所以没有执行上级版权机关的规定和“裁定”,是我们认为它们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人民的利益。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原告在广西区版权局的“裁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生效之前,即抢先在《广西广播电视报》和广西电视台的《广西新闻》中登载和播出我报社被裁定处罚的消息,使我报社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要求原告在同样的新闻媒介上登载或播出赔礼道歉,并赔偿2万元的经济损失。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合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广西广播电视报》于1979年创刊,每星期五出版。1987年以来,被告于星期五收到该报后,便于下星期一出版的《广西煤炭工人报》的中缝刊登中央电视台和广西电视台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原告曾为此在其本报发表声明。广西区版权局1989年9月下达《关于广播电视报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后,被告于同月用文字向版权局作了汇报,愿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表示付给转载资料费(每期16元)。原告不同意,协商不成。原告于1990年2月向广西版权局提出申诉,要求裁决。区版权局认为被告已构成侵权,于1990年7月20日对被告作出裁定:(1)立即停止侵权;(2)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360元。后被告提出复议。广西版权局于同年11月8日再次发文给被告,维持原裁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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