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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他物我国他权制度的重新构造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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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他物我国他权制度的重新构造的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他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限制性物权,它与自物权相对应,二者共同构成了民法中完整的物权体系。他物权制度萌芽于奴隶社会,形成于罗马法时期,至近代而趋于完备,它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当今社会中普遍流行的做法--利用他人财产组织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提供了法律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他物权制度建设方面的缺位状况开始得到改变,但仍不理想。今天,借鉴古今中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重新构造包括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在内的中国式他物权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作者杨立新,1952年生,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人员;尹艳,女,1969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当今世界,各国立法都越来越重视民法中他物权制度的法律调整作用,并且积极加强他物权的立法建设,使之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立法也已经摈弃了将物权归结为单一所有权的传统做法,初步建立了他物权的体系。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他物权制度仍然存在着某些缺陷,因此有必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重新构造。   一   按照近、现代民法观念,他物权是物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自物权即所有权相对应,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物权体系。   我国民法学界在他物权概念的界定方面没有原则分歧,但不同的学者所强调的重点各不相同。一种是强调他物权是对所有权人的财产所享有的物权,认为他物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他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a];另一种是强调他物权相对于所有权所具有的派生性,认为他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即由所有权所派生出来的物权[(2)a];第三种是强调他物权的限制性物权属性,认为此等权利,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为所有权上之负担,而限制所有权,故称为限制物权。又均系在所有人之物上所设定之权利,故又称他物权[(3)a]。   为他物权下一个准确、科学的定义,并非易事。以上三种表述虽各有特点,但亦各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我们认为,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并与所有权相分离的限制性法定物权。这一定义概括了他物权的如下法律特征:   1.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这是他物权与自物权之间最本质的区别。他物权不能也毋需在自己所有之物上设定,离开他人所有之物,他物权便无法存在。   2.他物权是派生于所有权而又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物权。他物权是所有权的派生之权,并非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它是根据对所有权所设定的债权而形成的,而且来源于所有权,故所有权可称为母权,他物权可称为子权[(4)a]。同时,他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权利,即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或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一定的处分权[(5)a]。因而,这种物权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   3.他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在一般情况下,他物权只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仍受所有权的支配,不能完全任意行使;即使是以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为内容的他物权,也必须受所有权的支配。   4.他物权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并非自由发生的物权。依照法律规定的他物权有留置权等,依照合同约定的他物权有抵押权、典权等,它们无疑都是法定物权。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b],它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b]。他物权的历史演进过程证明了这一论断的正确性。   在原始社会,原始人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群中生产和生活,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和占有者[(3)b]。这个时候当然不会有什么他物权的存在。后来,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和原始社会为奴隶社会所取代,调整、规范奴隶主私有制经济的法律也随之出现,它确认了奴隶社会的财产所有权和一些简单的、具体的他物权。在3700多年以前两河流域的古老成文法中,就有用水淹没他人田地应当赔偿损失这种类似于地役权的规定。《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土地归王室占有和公社占有,耕地分给各家使用,使用者必须交纳赋税并负担劳役,允许各家世袭这种土地使用关系。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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