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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开放型放射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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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开放型放射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 GB 11930一89 Regulation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for handling nonsealed radioactive material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 准 规 定了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所应遵循的辐射防护原则与要求。 本标 准 适 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对核工业中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实践活动亦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8 7 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8 9 99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 GB 9 1 33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 1 1 80 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 1 92 8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 3 辐射防护一般原则和剂量当量限值 3.1 一般原则 3.1.1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在选址、实验室分级、场所内分区、布局、辐射屏蔽,以及放射性“三废”处理,操作条件和辐射监测设备等方面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1.2 如果计划操作的放射性核素种类、操作量、操作方式以及防护设施和设备的要求超出原设计规范,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交辐射防护评价报告和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3.1.3 在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中,应遵守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当量不超过相应规定限值的三项原则。 3.1.4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均应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辐射防护评价报告。并经常进行评价,不断改善防护措施,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 3.1.5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工作场所各项防护措施的防护效能,确保其处在良好的运行状态。 3.1.6 各单位应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使各类人员所受的照射保持在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这些措施至少应包括: a. 尽量减少放射性核素的使用量; b. 尽可能选用放射性毒性较低的核素代替毒性较高的核素; c. 设法用密闭型操作代替开放型操作; d. 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熟练程度,缩短操作时间; e. 使用有效的防护措施; f. 正确收集和处理放射性“三废”; g. 加强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等。 3.2 剂量当量限值 3.2.1 辐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及年摄入量限值(ALI)和导出空气浓度(DAC),执行GB 8703的规定口 3.2 .2 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及食人和吸人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DIC,DA C) ,执行GB 8703的规定。 3. 3 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限值 3.3.1 辐射工作人员的体表、工作服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和地面等表面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水平,按GB 8703的规定控制。 3.3. 2 工作场所的设备和用品,拟作为普通物件使用时,应执行GB8 703的规定。 3.4 管理限值 有关主管部门或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单位的法人,可以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管理限值。但它们不得超过3.2-3.3 条的基本限值及相应的导出限值。这些管理限值可包括: a. 放射性物质最大操作量和存放量; b. 工作场所各操作区的辐射水平或表面污染程度; c. 邻近地区的辐射水平; d. 正常情况下,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浓度; e. 正常情况下工作箱内气溶胶浓度和辐射水平; f. 排出流的放射性比活度和总活度; 9. 某项实践活动中的个人剂量当量限值和集体剂量当量限值; h. 判定防护设施必须更换或维修的有关参数等。 4 操作安全要求 4. 1 一般原则 4.1.1 一切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均应制订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程,经辐射防护部门审查批准后认真执行。必要时,对某些操作程序应事先通过“模拟操作”,使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后才允许正式开展工作。 4.1.2 操作过程中所用的器械、设备、仪器、仪表和传输管道等应符合辐射防护要求。 4.1.3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分区管理。人员通行和放射性物质传递的路线应严格按规定执行,防止交叉污染。 4.1.4 对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故障或意外事故,要有充分的假想和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对可能的大事故,需制定应急措施并做好相应的应急条件准备,必要时应在辐射防护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演习,使操作人员具有较好的事故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4.2 操作条件 4.2. 1 操作的放射性物质的活度大于乙级实验室水平时,其操作均应在有适当负压的通风柜或工作箱内进行。粉末状放射性物质的操作一般应在密闭的手套箱内进行。 4.2.2 易于造成污染的操作步骤,应在铺有塑料或不锈钢等易去除污染的工作台面上或搪瓷盘内进行。尤其在操作液体放射性物质时,台面和搪瓷盘上应再铺上易吸水的纸或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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