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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规制互联网融生态不能仅靠金融监管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常务理事 李麟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功能在与新兴的ICT技术叠加与嬗变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能够以便捷、低成本、高效率方式服务于互联网生态,既包括传统实体经济,又涵盖互联网制造、互联网贸易、互联网生活等新兴领域的新型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生态是数个子系统以及环境要素构成的整体。信息通信技术是互联网金融生态发展的基础。互联网生活子系统、互联网生产子系统与互联网金融子系统三者紧密结合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生态的整体,而建构在信息通信技术之上的比特世界是互联网金融生态发展的核心驱动力量,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基石。
互联网金融生态促进金融普惠
互联网金融生态是一个具有自我演化特征的有机体系。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的边际成本近乎为零,理论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边界可以无限大。互联网金融生态具有多边市场特点,能够建立激发同边网络效应和跨边网络效应的功能机制。在成本和效率方面,互联网金融生态能够提供超乎预期的客户体验。互联网金融生态信息结构更为复杂。“先下手为强”和“赢家通吃”是互联网金融生态市场竞争的重要特征。与传统经济模式不同,互联网金融生态在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有力支持下,能够通过聚焦“长尾市场”,率先从个别互联金融产品的“一枝独秀”发展到形成一种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从而实现快速的成长。因此,互联网金融生态不但能够提供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率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且还能提供差异化、个性化、定制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因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金融普惠,增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当前,互联网金融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野蛮生长”的部分乱象。单纯从金融监管角度出发来对互联网金融生态进行规制是不全面的,也难以真正促进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从顶层设计的战略高度出发,构建一个针对互联网金融生态的规制框架,这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产业规制有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生态效率
根据互联网金融生态的特点,借鉴新规制经济学及互联网规制理论与实践的相关研究成果,我们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生态的产业规制至少应包括以下原则。
首先,实施必要的反垄断规制,促进市场竞争效率提升。应该加强反垄断政策的前瞻性研究,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生态的演化;合理界定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垄断标准;根据平台经济学和双边市场特征,合理界定互联网金融生态的相关市场,并据此判断价格竞争是否是垄断性行为。
其次,激励性规制原则,促进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内在优化和持续发展。对互联网金融生态的规制,一方面要着眼于长远发展,鼓励互联网金融生态领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挥政府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另一方面,还应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不能过度干预而制造规制的权力,以保持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充分竞争性和公平性,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创新发展。
最后,坚持网络中立原则,避免市场失灵。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互联网金融生态圈中的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就包括本身就提供网络服务,同时又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电信运营商,这导致网络中立原则成为互联网金融生态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对此问题不予以规制,极有可能出现网络提供商、电信运营商对其他需要利用ICT技术、网络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参与主体设置歧视性条款,如对带宽予以限制等,从而必将导致市场失灵。建议我国相关部门加大对网络中立原则在互联网金融生态演化发展中的应用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制原则,促进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填补法律规制空白需“多管齐下”
由于互联网金融生态是跨界、融合、创新的智能化系统,涉及领域较多,目前的法律体系难以全面有效地对其予以规制,在部分互联网金融模式和业务领域,甚至出现了法律规制的“真空地带”。总体来看,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规制的法律规范尚不成体系,适应性和针对性不强,迫切需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考虑到立法、修法需要较长的时间,为更好适应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发展,建议尽快明确以下法律规制原则。
首先,将互联网金融生态纳入现行分业监管体制,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国务院应当发布《互联网金融监管分工指导意见》,按照已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将已有的互联网金融形态纳入现有的监管体制之中。在条件成熟的将来,与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相对应,互联网金融生态也可以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监管,新的统一监管机构一会不仅包括原来的三会,还应当包括互联网技术监管机构的部分职能。此外,当前急需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做出规范。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还应建立完善关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
其次,确定金融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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