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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讼法》单元教学信息(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单元教学信息(二)
第三编 行政行为 一、 本编主要内容 1. 行政行为概述:概念与特征;分类与模式;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效力;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领域核心概念之一,行政法的诸多原则和规则等都与相应的行政行为有关。关于行政行为的概述,实际上是对有关行政行为的基本知识、对各类行政行为的一般共性给予阐述。 (1)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行政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行为尤其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些特殊方面,,较以往对行政行为特征的阐明更具有历史性。 (2) 从各种角度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是一种认知规整的需要,是为了更好地抽象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的特征,从而进一步针对不同行政行为确定不同的行政法原则与规则。任何类型化都是人们对被类型化对象的一种整理。具体分类:抽象、具体(程序、救济方式等不同);羁束、自由裁量(合法性要求不同);依职权、依申请(实施条件不同);附款、无附款(法律效力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不同);授益、不利(法治原则、程序等不同);要式、非要式(规则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作为、不作为。
行政行为的模式化,一定意义上也是行政行为的类型化,模式化、类型化都是主客观互动的结果。 (3)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旨在说明哪些因素是一个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需具备的,这对于我们区分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区分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当然,“行政行为”范式也许需要进行必要的变更,也许可以容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甚至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尤其是界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确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机,意义重大。而“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则是说明行政行为为通过任何法定审查、获得合法性而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 行政行为构成要件:行政权力能力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意义的存在(教材中表述为法律效果的存在);表示行为的存在。可见,教材较以往对构成要件的阐述更为准确。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主体;内容;程序(P73)。对“合法要件”的理解,可与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标准联系在一起。 (4) 行政行为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手段、技术、具体表现形式,那么,为什么行政行为能够成为政府进行有效管理的手段与技术,为什么作为个人的公务员因为实施了行政行为而获得尊重?行政行为的效力范畴,能够在某些方面对以上问题给出回答。它在两个层面的回答如下:行政行为为什么能够令人服从?行政行为什么时间内能够令人服从? 效力内容: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P71-72) 效力时间:生效时间(告知;受领;附款所定法律事实发生) 失效时间(被宣告无效、撤销、废止等) 无效、撤销、废止:条件;法律结果(P74-75) (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与98条司法解释中关于行政决定申请司法执行程序的规定之间的关系) 2. 行政立法:概述;分类;程序;监督;规范性文件 (1)行政立法是当代行政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某种意义上破坏了分权学说,但由于现实的需要(行政职能广泛拓展背景下的规则确立;代议机关的缺陷:程序、专业、预见能力等),人们对分权学说重新作出诠释:分权与其是一种严格的划分权限,不如是相对分权与权力对权力的严格制约。所以,行政立法不仅获得现实需要的支持,也在理论上获得了正当化。 在我国,行政立法特指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动态意义的行政立法),或者此种活动的结果: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静态意义的行政立法)。所以,行政立法的主体是非常有限的。
主要讲解内容:①行政立法的概念;②行政立法的主体 (2)行政立法的分类中,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之分是基于对立法权来源的认识而产生的。主张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机关从宪法上获得的固有之立法权,实际上是承认本国宪法并未明确分权原则,并未明确立法权的专属,承认宪法的某些规定实际上认可行政机关享有固定的立法权。而主张行政立法都是授权立法的观点,还是坚持传统的宪法分权原则,认为立法权专属国家立法机关(包括中央与地方)是有宪法依据的。对我国行政立法性质的定位问题,较长时间内曾有是否包括职权立法之争,但希望通过将行政立法完全定性为授权立法来制约行政立法权力的主张,一是与中国行政立法实践之传统与现实不符,二是囿于英美法律传统而体现出基于有限知识的一种浪漫化倾向,以为如此定性就一定比相反的观点更有利于制约行政立法的权力。欧陆国家的宪政经验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立法法》也承认了职权立法之存在。 (3)教材对“行政立法程序”的描述,只是一种对技术过程的反映,缺少对程序法层面的关还,而从美国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则看,他们关怀的是行政相对人什么程度、方式的参与,有利于实现行政立法的公正、准确和效率(此处的效率不仅指立法过程本身的迅捷、及时,而且指立法结果如何能够降低争讼的可能性,因为争讼的增加就意味着该结果可能是高成本的。) 主要讲解内容: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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