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商品审查应注意事项部分规定修正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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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商品审查应注意事项部分规定修正对照表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保險商品名稱應與商品之主要性質或意旨相符,並於各險名稱之前冠以保險業名稱及產物二字,例如○○產物個人○○保險,亦得於名稱前(後)酌加冠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文字。但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文字。 保險商品若為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應於各險名稱之後冠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名稱。 保險商品名稱如有不適用前二項規定者,應於報送主管機關時敍明理由。 二、保險商品名稱應與商品之主要性質或意旨相符,並於各險名稱之前冠以保險業名稱及產物二字,例如○○產物個人○○保險,亦得於名稱前(後)酌加冠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文字。但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文字。 附加保險者應依附加保險之性質,於各險名稱之後冠附加保險名稱。 保險商品名稱如有不適用前二項規定者,應於報送主管機關時敍明理由。 考量第二項擬規範之保險商品,除附加保險外,尚包含附加條款,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三、保險商品以核准方式送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及其光碟份送交主管機關;備查者,除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及其光碟各乙份送主管機關指定機構: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附表一)。 (二)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附表二)。 (三)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附表三)。 (四)保險單條款對照表(附表四)。()(五)保險商品修正對照表(複審用)(附表五)。()(六)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附表六)。 ()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附表七至附表九)。() ()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 ()要保書。 ()屬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者,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附表十)()、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及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三、保險商品以核准方式送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備查者,除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及其光碟各乙份送主管機關指定機構: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附表一)。 (二)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附表二)。 (三)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附表三)。 (四)保險單條款對照表(附表四)。(五)保險商品修正對照表(複審用)(附表五)(六)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附表六)。 ()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附表七至附表九)。 ()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 ()要保書。 ()屬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者,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附表十)、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及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一、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針對商品送審所附資料修正其檢附方式,配合修正本點規定。 二、考量在臺跨國外資企業對於責任保險之安排,實務上通常由其國外總公司與保險公司決定保單條款內容及承保範圍後,再由該保險公司全球各分支機構配合於當地出單承保,為配合實務需要,爰修正第二項將「巨大保額或在台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修正為「巨大保額之商業火災保險、在臺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及責任保險」,俾簡化在臺跨國外資企業責任保險商品(包括其附加保險及附加條款)之送審程序。 三、考量政府採購法業明定適用之機關範圍,爰將第二項「各公私立機關(構)及學校」之文字予以修正;另考量第二十點之ㄧ已明定「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之商品費率訂定方式,爰明定排除該等商品之適用,俾資明確。 七、保險業新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六個月內未銷售,應敘明理由報主管機關註銷該商品。但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六個月期限屆滿前二週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展延以一次為限已銷售之保險商品如擬停止銷售,應於,並自停止銷售之日起,該保險商品視同已註銷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送之保險商品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保險業新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六個月內未銷售,應敘明理由報主管機關註銷該商品。但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六個月期限屆滿前二週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展延以一次為限已銷售之保險商品如擬停止銷售,應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並自停止銷售之日起,該保險商品視同已註銷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送之保險商品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十、送審保險商品檢附相關條款為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者,應檢附主保險契約或附加保險相關條款光碟。 保險商品為附加保險或附加條款者,保險業應檢附主保險契約或附加保險相關條款,並於資料中明列相關文件資料、光碟檔案或資料網址。 光碟檔案 二十之一、保險業送審之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商品,其純保險費率及附加費用率應以固定比率方式訂定,並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業務員、直接業務(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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