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员工出勤管理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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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员工出勤管理注意事项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員工出勤管理注意事項 99年12月10日第3任董事長核定 100年2月23日第3任董事長核定修正第6條第7項第2款 103年5月27日第4任董事長核定修正第條第1、2、3、4、13條第1項、14、19條文 為落實本會員工出勤管理,維護紀律,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會員工除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外,上下班均應於本會設置之電子感應打卡機用感應式磁卡(或指紋)感應出勤時間(以下簡稱「感應出勤」)。 員工應親自感應出勤,不得有替代情事,經查明代人感應出勤者,記過二次;託人代感應出勤者,亦同。 員工出勤狀況由權責主管負責查核,基金會人資單位得隨時抽查。 員工離職時應將磁卡繳還基金會人資單位註銷。 六、 上下班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出勤時段:上午(以下同)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下午(以下同)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午休時段: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三)彈性上班時段:八時三十分至九時; 彈性下班時段:十七時三十分至十八時。 (四)核心時段: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除依規定請差假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五)上午請假半日者,下午應自十三時三十分起出勤,無彈性上班時段之適用。 (六)下午請假半日者,上午之在勤時數至十三時止須滿四小時,不足部份應請假。 (七)每日出勤總時數(扣除午休時間)須滿八小時,不滿八小時者,應請假。 因大眾交通工具延誤者,以延誤時間推算原可到勤時間並填寫「出勤證明申請單」補行登錄,並須檢附證明文件。 (八)經基金會同意調整上下班或午休時間之分會,本點一至五款依經核准之時間調整之。 七、 上午於彈性上班時段以後到勤者,應自彈性時段始點請假。 八、 因不可歸責於個人之事由而遲到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經權責主管核准後,送基金會人資單位註銷遲到紀錄。 九、 除臨時急需或情形特殊經權責主管同意者,得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外,請假(含公假及出差)均應於事前申請,並登入「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人資系統」)辦理請假手續。 因公外出而未能感應出勤者,請登入人資系統,填寫「出勤證明申請單」補行登錄。 十、 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曠職論。 十一、遺忘感應出勤或打卡機感應不確實時,請登入人資系統,填寫「出勤證明申請單」補行登錄。 十二、填報請假時間之起迄時點如下: (一)全日: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上午半日: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三)下午半日: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四)經基金會同意調整上下班或午休時間之分會,依經核准調整之時點填報。 十三、請假之時數單位及期限如下: 事假、病假及特別休假,每次請假應至少為零點五小時,不足零點五小時部份,以零點五小時計。 補休假每次請假應至少為一小時,滿一小時後,以零點五小時計,不足零點五小時部份,以零點五小時計。 補休須於六個月內休畢。因故未及補休完畢者,得簽請秘書長同意延期補休。 婚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除因特殊事由經秘書長或執行秘書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女性工作人員於分娩前後,給予產假四十日(不含例假日)。 產假得於分娩前使用十日,分娩前產假得分次申請,每次請假得以時計。總時數以八十小時為上限。 分娩後產假及流產假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次請畢。 陪產假得分次申請,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產假、流產假、陪產假、婚假、喪假、公(傷)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請假天數未滿二日(含)應由執行秘書、分會主任或基金會部門主任核可;二日以上由分會會長或秘書長核可。 十四、平日正常出勤時數為八小時,非經權責主管要求,員工不得延長工作時間。 十五、延長工時之時數應自(平日或假日)出勤滿八小時(扣除午休時間)後起算,以零點五小時為計算單位,不足零點五小時部份,不計。 延長工時一日不得超過四小時,其起迄均應感應出勤。但接續於正常工作時間後之延長工時,其起始時點得免感應出勤。 十六、假日出勤或專案延長工時,在分會應於事前簽請分會(部門)主任、執行秘書或分會會長核准;在基金會應於事前簽請基金會部門主任或秘書長核准,並於奉准出勤之時段內感應出勤。 十七、因特殊事由須於午休時段出勤者,應以專案延長工時方式辦理,該時段之延長工時,其開始及結束得免感應出勤。 十八、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本注意事項經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5-7-1 員工出勤管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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