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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第五节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5.1 城市规划及城市规划法 5.2城市规划的制定 5.3 城市规划的实施 案例分析 案例? ?原告:王某 被告:连云港市规划管理局(下称规划局)? 一?基本案情? 2002年至2004年间,王某前邻居韩某在未经市政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分层施工的方法,沿王家两层小楼前20米处建房,损害了王家的采光、通风权益。为此,王某曾多次要求连云港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处理。2004年间,韩在原建筑基础上加盖二层时,王某出面阻止并砸坏了一根新建水泥柱,韩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受诉法院经审理判令法院赔偿人民币16.24元,并驳回了韩某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同年8月间,韩某再次前往连云港市规划局连云区规划管理办公室,反映韩某非法加盖二层楼房问题并要求处理。规划局于同年10月26日作出并向韩某送达了《关于韩某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要求韩拆除第二层,但未向原告王某送达。 韩某收到该处罚决定后未自动履行,规划局也因未在法定期限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使该行政决定对韩某违法建筑的处罚落空。 原告王某于2005连4月22日以规划局不履行管理职责为由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连云港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韩某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以保护原告合法权利。 被告辩称:原告曾来规划局反映前邻韩某非法加盖二层楼问题,但被告已经于2004年10月26日下发了2004(144)号《关于韩某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并于同日将该决定送达韩某。后原告没有主动查问,被告认为韩家已经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两家矛盾已经解决。2005年4月底,被告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4(144)号文,但法院以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由而不予强制执行 二 案件审理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规划局系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行为依法负有管理职责。本案原告认为其前邻韩某未经批准擅自建筑楼房而严重影响其采光、通风的合法权益,请求被告依法处理是正确的,被告对原告的请求不仅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和处理,而且在违章建筑责任人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亦应依职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9条第2款、第10条、第32条、第4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作出判决:责成被告连云港市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王某的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送达后,本案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 事后,韩某向当地有资质的建设咨询企业了解以下情况: 1、什么是城市规划?怎样才能符合规划要求建设房子? 2、在得知需要报建和取得规划许可、行政审批的情况下,韩某想进一步了解“一书两证”是什么?怎么办理“一书两证”? 假如你是建设咨询企业的工程师请你为韩某提供相关的咨询意见。 5.1 城市规划及城市规划法 5.1.1城市规划 主 体 城市人民政府 目 的 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时间性 事先 内 容 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 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 表现形式 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 5.1.2 城市规划立法概况 (了解)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 月26日通过,90年4月1日正式施行。 部门规章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类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类 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类 城市规划行业管理类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综合类基本规范 城乡规划编制规范 城乡规划各专业规划设计规范 5.1.3城市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 地域适用范围 城市的规划区,即城市市区 近郊区 城市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5.1.3城市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 5.2 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方针 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 城市规划的种类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5.2.1 编制城市规划的方针 《城市规划法》规定我国城市规划的方针 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符合国情、勤俭建国。 发展中国家 超前性。 5.2.2 城市规划的原则 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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