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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第七章 国际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的法律冲突法 第一节 涉外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涉外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收养、扶养和监护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案例:英国公民乔治与中国公民王芳在中国境内结婚案 英国公民乔治生于1977年,于1995年他来中国,在北京某大学就 读。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王芳于1976 年出生。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同年9月, 王芳与乔治决定结婚,于是一同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王芳与乔治的婚姻属于涉外婚 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乔治与王芳于是 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乔 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国《婚姻法》 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 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系证件不全,决定 不予以登记。 【法律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民结婚应适用什么法律? 中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应提供哪些证件? 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四)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和实践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 根据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件或证明:(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案例:古达拉申请结婚案 【案情介绍】 古达拉是某国来中国的留学生,来中国之前已在本国娶有 妻子。在中国留学期间,古达拉认识了某公司职员中国公民刘 某,双方交往频繁且产生了感情,于是提出结婚。因古达拉已在 本国娶有妻子,刘某所在单位的同事强烈反对刘某同古达拉结 婚,刘某的父母也极力反对此事。刘某却愿意同古达拉结婚,于 是古达拉即以其本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且刘某愿意同其结婚为理 由,向刘某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与刘某结婚的申请,请求 发给双方结婚证。 【法律问题】 古达拉可否依其本国法要求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 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甲和乙是大学同班同学,1987年甲大学毕业后到加拿大留学并定居加拿大,1993年取得加拿大国籍。1988年乙赴美国留学,1993年成为美国加州永久居民。1995年甲乙同游欧洲,并在意大利按当地法律结婚。1996年乙回到中国,不再与甲往来。一年后,乙向中国法院提出与甲离婚。 请问:(1)中国法院在认定甲乙的婚姻是否有效时,应该适用什么法律?(2)中国法院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决定甲与乙是否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1)当事人的住 所、居所为依据;(2)当事人的国籍。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法院地法; 属人法; 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 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favor divortii)。 (三)我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 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 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 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 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 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 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案例:吴帆与姚红离婚案 【案情介绍】 1985年.中国公民吴帆自费去日本留学。1988年,吴帆的妻 子姚红赴日本陪读。1990年,姚红因不适应在日本的生活及单位 要求按期回国等原因回国。1992年底,吴帆在日本学有所成,找 到一份体面的职业,并定居日本。1993年底,吴帆回国接姚红去 日本共同生活做家庭主妇。姚红认为自己所学的专业在日本无法 找到工作,沦为做家庭主妇又不甘心,加之生活上的不适应,以 及国内的居住、生活条件都很好等原因,姚红不同意放弃现有职 业去日本,并试图劝说吴帆回国发展。双方意见相左,僵持不 下,遂协议离婚。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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