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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规范
广 播 电 视 法 规 与 职 业 道 德 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规范 预习: 节目是广播电视内容产业的核心,节目制度直接关系到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传媒的传播自由等问题,也直接关系到社会道德和受众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问题。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各国都制定了本国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规范标准。 主要内容: 一、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标准规范 二、广播电视节目分时分级制度及未成年人保护 三、电视剧、动画片管理 一、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标准规范 (一)广播电视节目导向性规定 我国对广播电视宣传导向的要求很严格,党的许多文件和国家的法律法令都规定了宣传导向原则。(P154) 一、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标准规范 (二)广播电视节目禁播规定 我国广播电视节目,不论是开路播出,还是加密播出,禁播的内容标准是统一的。(P155)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共7条。 该条例还规定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禁止载有以下内容:共5条。(P157) 一、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标准规范 (二)广播电视节目禁播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010年,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对电视剧中不得载有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P157) TVB电视剧《天与地》在视频网站播出到24集后,遭广电总局禁播。这是近二十年来,首部被广电总局列入禁播名单的华语电视剧。 一、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标准规范 (三)广播电视节目事前审查与事后检查制度 注意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审查制度与已废除的“书报刊检查制度”的区分。 事前审查的主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一般通过制定制片人手册、节目守则等内部规章制度,要求播出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遵守。 事后检查的主体是政府主管机构,一般通过制定节目规范、延续许可证等方式对节目进行引导和事后检查。 我国对广播电视节目有两种审查制度:播出机构审查;政府审查。(P159)同时,我国对广播电视节目实行事后监测评议制度。 一、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标准规范 (四)广播电视义务播放与更正播放制度 转播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广播电视站,应当按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这里主要指转播中央和省级电台、电视台的主要节目。转播要准确及时、完整无误、不得掐头去尾和中断插播。并把转播好中央台的节目视为上述各台的“首要任务”。 《条例》中对义务播放和更正播放没有规定,但实践中存在义务播放的情形:一是直播或转播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二是播放政府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公告等;三是播放交通管制、紧急事件处置公告等。(P161) 一、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标准规范 (五)广播电视直播延时制度 为了防止出现政治性事故,确保导向正确和播出安全,我国对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和重大活动的直播实行延时播出制度。(P163)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是指:听众、观众通过热线电话等方式参与的电台、电视台的直播节目,有听众、观众现场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现场转播有听众、观众参与的节目。1999年广电总局发布《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对此进行规管。 该《暂行办法》规定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中央级电台、电视台须报广电总局审批,省级台须报省级广电厅(局)审批、广电总局备案,地、县级台须报地级广电局审批、省级广电厅(局)备案。 一、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标准规范 (五)广播电视直播延时制度 开设直播节目,必须具备这样一些条件: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措施;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须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所有群众参与的电视直播节目,需延时20秒以上播出。群众参与的广播直播节目,需延时6秒以上播出,如果与电视台直播同一活动,则与电视台同步延时20秒以上播出。 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直播节目的要责令立即停止,通报批评。发生政治性事故的,应当暂停节目,予以行政处罚,对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一、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标准规范 案例: 2003年2月25日零点16分,湖南人民广播电台经济频道主持人罗刚正在主持《心灵之约》节目,导播示意下一个电话是一位自称为日本人的听众,想与主持人谈谈有关人际交往的问题。此人自称小原劲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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