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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005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辆设立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   经查:(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3.如果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如何清偿? 答案: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虽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和银行)无效,故水果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有效。 3.如果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应以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第一,银行与该合伙企业之间的货车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由此决定了银行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钱某、孙某、李某不过问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重大合同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6年6月,赵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甲公司签订了标的额200万元的代销合同,钱某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某、李某商议后,向甲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赵某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    (2)2007年2月,合伙人李某退伙。2007年4月,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接纳王某入伙,王某出资6万元。2007年6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公司就合伙人李某退伙前发生的债务3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某、钱某、孙某、王某及退伙人李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王某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赵某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7年5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乙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丙公司提供担保。    (4)2008年2月,合伙人钱某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丁公司的到期债务10万元。丁公司于2008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丁公司胜诉。丁公司于2008年3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钱某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李某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李某向甲公司偿还了30万元的债务,李某可以向哪些当事人清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赵某独自决定聘任乙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1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赵某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职权限制,但甲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    2.李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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