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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破产法
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破产的法律特征: 1、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偿债手段 2、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3、按诉讼程序处理 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其他非法人组织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三、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条件,不同于申请条件。 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的两种情形: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四、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破产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 破产申请的提出 : 1、债务人申请:符合破产界限时,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审查和裁定(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2、指定管理人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5)管理人职责和义务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并列席债权人会议; ⑨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⑩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3、通知和公告 ? 受理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破产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案例]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7月20日裁定受理此案,同时指定甲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以下情况(1)7月1日与乙企业签定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企业应先向贸易公司发出100万元的货物,发货后10日内由贸易公司付款,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鉴于贸易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乙企业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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