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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方法与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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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方法与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讲稿 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方法与案例分析 高金平 (第一教研部税收教研室 教授) 0514gjp@tax-edu.net 第一讲 营业税检查 一、销售不动产税目适用的检查 (一)基本规定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权利)的当天。其中,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一项经济交易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第一,商品所有权上主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第二,销售方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也不再保留与售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 第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第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根据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具体判断。财政部(94)财会二字第02号文件称:“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于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应当在实际收到时申报营业税。当预收账款转为房屋销售收入并据此计算营业税时,对预收账款已计提营业税的部分应作相应的冲减。 三、计税依据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主营业务收入+(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视同销售收入+价外费用]*5% (一)主营业务收入 非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 (二)预收账款 1.有无将预收账款,记入“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贷方)”,递延纳税? 2.采取虚假的融资合同,将预收账款记入“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科目,递延纳税? (三)视同销售 (四)价外费用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四、房地产业营业税审核要点 房地产企业的应税营业收入由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组成。“经营收入”是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它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它包括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应于销售实现时及时入账。具体规定为: 1、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 2、代建的房屋工程,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将代建的房屋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作为销售实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的经营收入,应按照规定入账, 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企业取得的各项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都是损益类科目,期末,应将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审查要点如下: 1.将“经营收入”账与有关会计凭证相核对,同时核对纳税人开具的“商品房发票”和“动迁房发票”存根联,看有无分解收入、减少营业额的现象。 2.将“经营收入”、“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等明细账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以及销售合同相核对,看有无按合同规定应收取的销售款因实际未收到等原因而未转作“经营收入”的现象。 3.将“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明细账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销售合同相核对,看有无将收入挂往来账而不纳税的现象,以及有无收取预收款不计算缴纳营业税的情况。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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