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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报告3月份
PPP投资资金退出机制
1、基金投资PPP项目的途径:解析:PPP基金进入PPP项目,入股项目公司的途径为,同其他社会资本方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PPP项目采购,联合体若最终成为政府方确认的社会资本方,则联合体各组成成员,按照联合体协议和PPP项目合同,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禁止:PPP基金不能在项目公司(SPV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后期入股SPV公司,这种方式表面上符合公司法规定,但违反了PPP项目采购的特别法,因为如果PPP基金后期入股SPV公司,实际上就成为了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但这种方式成为社会资本方,是没有通过PPP项目采购程序的,也就是说如果后期入股的方式被允许,那么PPP项目采购法规便形同虚设,会导致,“任何一个社会资本方都可以通过后期增资入股的方式进入SPV公司”,这样一个荒谬结果。政府方在PPP项目合同中应当禁止社会资本方后期以交易股权方式融资,另行引入社会资本方。探讨:由于PPP项目的公益属性,必须保证被采购的社会资本方持续保留在SPV公司的股东身份,以便确保其在全生命周期内持续履行初始责任和义务。但如果永远限制被采购的社会资本方转让股份、完全退出SPV公司,又同市场规律和公司法精神不符。因此可以限制被采购社会资本方在一定期限内(例如不少于合作期的一半)完全转让股份,退出SPV公司;并且应该同时规定退出SPV公司时,公司绩效应稳定并成上升趋势达到一定时间年限。由于PPP基金的纯投资属性,可以尝试政府组织统一的PPP项目基金预先采购的方式,组建PPP项目基金库,只要通过了统一采购的基金,便可以不再参加每次的PPP项目采购,便可以通过股权或者债权方式直接投资一定范围内的任何一个PPP项目。2、社会资本或基金的退出方式基金份额内部转让--
可以尝试采取基金内部的“优先、中间、劣后”三个层级的基金持有人互相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进行内部转让,来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金退出。也可以通过项目中后期的基金对外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
方式:向政府方转让股份?
SPV公司股权转让--
在满足前面所提出的条件后,可以探索SPV公司的资产证
券化的途径,使SPV公司的资产转化为可转让债权,从而实现基金等各方的资金退出。(2)可以探索允许SPV公司在一定时间后或者达到一定绩效之后股份可以上市交易,从而实现投资资金的退出。
?专营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上市--
可考虑成立向PPP项目投资的专营投资公司,并操作将该专营投资公司上市进行股权交易,从而在SPV公司外部完成股权的转让,实现初始股东投资资金的退出。
我国国情的PPP制度体系分析
目前,关于特许经营与PPP之争,一种观点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体现了政府部门依靠行政权力对特定项目经营许可的授权,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合作伙伴关系。而PPP强调平等伙伴关系的建立,因此我国应抓紧推动PPP立法,而不是通过特许经营立法来规范PPP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有观点认为,我国的特许经营,是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所形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运作模式,可涵盖到PPP的所有领域,特许经营立法就是PPP立法。实际上,特许经营属于PPP的范畴,是PPP的主要实现形式,但并不是PPP的全部。对于新建项目,PPP除特许经营之外,还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和股权合作等方式;对于存量项目,PPP模式除特许经营合同之外,还包括非特许经营的各种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形式。
特许经营类型PPP模式,本质上是使用者付费类PPP模式。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签署的合作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社会资本所获得的收入来源必须是经营该设施;二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该设施的经营风险。如果政府通过保证社会投资获得固定回报,则社会资本不承担该项目的经营风险,该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服务提供费用实质上由政府承担,社会资本并不从直接使用该设施的用户付费中收取报酬,该合同也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在赋予社会资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同时,通过可行性缺口补贴的方式对公共服务及运营成本进行补贴,这种情况不改变合同的特许经营性质。
PPP强调合作主体之间建立平等伙伴关系,因此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建立的是平等合作关系。使用者付费类PPP合同因涉及提供公共产品,需要政府授予特许经营。对于合同的性质,应分两个层次认定:一是行政机构和本地公营机构之间的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畴;二是公营机构经政府授权,与私人部门(社会资本)之间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属于民事协议范畴,强调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但受到政府对公共部门行政授权的制约,也可认定为行政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其平等协议特征,就如政府采购协议属于政府和服务商达成的协议,但仍属于平等协议的性质同理。
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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