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政策汇编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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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政策汇编摘要

黑龙江省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政策汇编摘要 一、《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6日印发《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旨在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增量,培育一批高技术含量的科技型企业,提高科技型企业的数量与质量,为我省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由省科技厅牵头通过梳理成果、成立公司、进入孵化、借力资本市场发展、推动企业上市五大途径,实现到2017年新形成1000家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一批科技型上市公司的总体目标。 “行动计划”推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筛选高新技术成果1000项。在已经梳理5000余项科技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一批能够尽快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我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中筛选一批高应用价值的成果落地转化。二是通过对接活动推动成果转化及成立公司。在各类科技成果对接及科技投融资对接活动中,强化成果持有方与投资方合作,推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成立公司,实现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三是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功能。针对不同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企业需求,推动建立和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按照形式多样化、功能专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管理网络化等要求,建立和完善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集聚技术转移、成果推广、人才引进和融资服务等各种创新要素,推动孵化器由提供物业服务向提供创业服务、投融资服务等高层次服务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和多元化的专业服务。探索“孵化+创投”、“创业导师+持股孵化”、“创业培训+天使投资”、“天使投资+创新产品培育”等新型孵化模式,满足创业者的发展需求。四是建立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对投资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并发起设立公司1年以内的投资机构或有投资功能的孵化器,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引导各类投资机构更多地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五是落实上市奖励政策。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黑政发 〔2014〕30号)精神,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为企业改制、挂牌、再融资和转入主板各个阶段给予资金扶持。 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2015年3月26日,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该《意见》在激发人才活力、奖励人才贡献、支持人才创业、培育人才体系、促进人才流动、营造人才环境六个方面提出20条高“含金”政策措施,有些还是黑龙江独创。如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落实全员聘用制,逐步实行工资多样化,凡用人单位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一律取消行政审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提取不低于净收益的35%用于有关科技人员(团队)一次性分红奖励;成果登记后本单位一年内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有权在省内自主处置实现转化,不低于70%、最高可达90%的转化收益归其所有;发挥财税作用,扩大人才奖励普惠范围。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5年内,本级财政每年参照其缴纳税金总额给予创业者奖励,最高20万元。 三、《黑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共享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黑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等八个部门联合会签,于2015年12月2日正式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共享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由公共财政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的科研仪器与设施,其产权所有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其基本信息;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由公共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科研仪器与设施,其产权所有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述基本信息。同时,建立科研仪器与设施共享的考核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共享服务资金补贴和科研仪器与设施更新的主要依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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