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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龙营镇人大议规则
双龙营镇人大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双龙营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双龙营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人大是双龙营镇的国家权力机关。
镇人大代表是镇人大的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做好双龙营镇人民代表大会(通称人代会)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第三条 镇人大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
(六)选举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镇政府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镇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镇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镇人大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进行各项议程时,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镇人代会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必要时,经镇人大主席团决定,可以适当延迟。
镇人大主席团认为必要,或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镇人代会。
镇人代会一般安排半天时间。
第六条 镇人代会由镇人大主席团召集。镇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由上届镇人大主席团召集。
第七条 镇人大主席团在筹备、召集镇人代会时,负责下列工作:
(一)决定会议日期和建议议程;
(二)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变动情况)报告;
(三)组织开展会前代表活动,征求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代表议案、建议,部署开展会前代表视察;
(四)决定主席团建议名单,决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五)决定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六)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七)决定邀请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八)其他筹备事项。
第八条 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代表。
第九条 镇人大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5-7名,其人选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并由每届镇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下一届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由上一届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
第十条 镇人代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在会议前向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书面请假,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镇人代会的,其代表资格依法予以终止。
第十一条 镇人大举行会议前,划分若干个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1人,副团长1-2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二条 镇人代会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和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由双龙营镇人大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每届镇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镇人大主席团主持。
在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对上次会议主席团提出的本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建议名单、预算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以及其它准备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7-11人组成。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当然成员。镇政府领导人员不得安排为主席团成员。
同一届内,每次会议的主席团成员应保持基本稳定,一般以第一次大会的主席团成员为基础,以后的各次大会主席团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需要,适当作一些调整。
主席团在镇人代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
(一)决定主席团执行主席名单;
(二)通过大会日程安排;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四)决定议案截止时间,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组织审议各项报告和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五)主持大会选举和表决,提出选举和表决办法草案,决定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提出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建议名单,提出和确定各项候选人建议人选;
(六)决定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和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七)领导大会秘书处和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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