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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保险常见案例分析与研讨投影片
导 言 授课目的 通过典型案例学习来领会和掌握相关保险知识及主要保险条款的重点和实际操作要领。 掌握案例研讨的方法,提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运用于实际操作中。 是保险欺诈吗? 机动车辆损失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汽车被盗三月后复得如何处理? 究竟该赔哪一个 ? 保险标的转移后被烧毁导致的保险纠纷案 未成年人纵火是否赔付? 保险财产未受损施救费用要赔付吗? 一起有“争议”的雇主责任险赔案 争议焦点 分组讨论: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这笔施救费? 如果赔偿,赔偿数额应该为多少?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法》第41条第1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第41条第2款 应当赔偿这笔施救费用,而且应按实际支出给付。 * 导言 保险基本原则 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险案例分析 责任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的优点 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导言 保险基本原则 机动车辆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险案例分析 责任险案例分析 对保险法第十三条的适用思考 一九九七年三月某商业运输公司新购进了三辆货车和一辆轿车,并于当月当日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该四辆车的保险合同。按商业惯例,保险费应当在签定合同时或者签定后的一个极短的时间内交纳;但因运输公司资金紧张,提出保险费七月份再交付,此点为保险公司同意并写入合同中,同时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未做明确约定。六月,运输公司新购轿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中,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各执己见:运输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发生法律效力,迟付保险费并非不付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迟付,因而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条件的,运输公司没有交付保险费说明合同还没有生效,因此不能赔偿。 案情简介 保险基本原理 在此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费的交付是否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其分歧主要是对保险法第十三条适用的不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那么保险人与投保人没有约定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保险合同应当从何时开始生效呢?这是理论上和实践中对适用该条款时一直有争议的问题。 争议焦点 分组讨论: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保险基本原理 成立 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以某种形式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是一个缔结过程的完结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因为合同的内容合乎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约束力,要求当事人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缔约的目的。 两者的联系: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的生效是合同成立的结果。 保户违反央行规定也能赢官司? 2000年1月6日,家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镇的农民王某,持D型学习执照单独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因措施不当,撞上前方车尾部,造成该车部分毁损,王某受伤。经叙永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住院用去的治疗、护理等费用以及车辆的修复费共计2322?09元全部由他承担。 此前,在1999年9月20日,王某已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叙永县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事故发生后,王某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称,王某投保时拿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已经规定:驾驶员因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而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案情简介 保险基本原理 争议焦点 分组讨论: 事发时王某持学习驾驶证驾驶,是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该如何处理? 王某:我所持的学习证本身是交管部门颁发的,并非无效驾驶证。我要向法院起诉! 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解释规定,你持学习驾驶证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属无有效驾驶证范围。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实告知,明确说明免责条款 原告高某于2000年7月6日与被告L保险支公司订立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奔驰SE600轿车,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责任险、玻璃破碎险、盗抢等附加险,保险金额总计220万元,其中车辆损失险为130万元。高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29140元。2001年5月14日晚9时许原告驾驶承保车辆发生事故,汽车坠入山涧并起火烧毁。原告在返回公司后报案。 被告和L市公安局在次日上午进行了现场勘察。保险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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