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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保险案例7分析---新保险法

案例七分析 案例: 2009年2月,投保人王某以其配偶的弟弟陈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并指定其自己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十万元、意外烧伤保险五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五千元。保险合同另约定,被保险人无照驾驶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王某与陈某除为妻弟关系,陈某还为王某开压路机,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 2009年11月,陈某因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车祸而死亡,而陈某所使用的驾驶证系利用其同胞兄弟的身份证所冒领的。陈某死亡后,王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十万元。 分析: 1、这份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本案中,王某为其配偶的弟弟陈某买保险,作为一般的亲戚关系他们之间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陈某还为王某开压路机,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从公共利益出发,在保险利益中增加了“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本案中,由于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王某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王某具有投保人资格。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本案应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应认定王某有权以陈某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十万元,这表明该合同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依《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陈某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故该保险合同无效。  2、王某本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否适格 《保险法》从尊重被保险人的人格和控制道德风险的角度考虑,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为只有被保险人最了解受益人的品行等情况,因而才能有效控制道德风险。 对于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被保险人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不会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受益人不会为了获得保险金,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染有吸毒、赌博恶习及道德品质差的人,不宜被指定为受益人;其次是考虑指定哪些人会因自己的死亡丧失、减少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需要扶助的人为受益人,如年迈的父母、年幼的子女等,指定他们为受益人。因此,本案中,王某即便征得陈某的同意,亦不能成为适格的受益人。 3、法院是否支持原诉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用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提供伪造身份证等欺骗手段冒领的驾驶证,应当认定为无效驾驶证,持此类冒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另约定,被保险人无照驾驶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案中陈某所使用的驾驶证系利用其同胞兄弟的身份证所冒领的,所以认定被保险人陈某属于无证驾驶。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陈某无证驾驶造成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法院不应该支持原诉人的诉讼请求。 补充: 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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