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概论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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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概论3

第三章 船员    第三章 船员    第三章 船员    第三章 船员    第三章 船员    第三章 船员    第三章 船员    第三章 船员    * * * * 第三章 船 员 第一节 船员概述 一、船员的概念  船员的概念,有合并式与分立式两种规定。我国《海商法》采用了合并式的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船员依职务可分为高级船员 (又称干部船员)与一般船员。  高级船员包括船长、政委、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和报务员等;一般船员是指高级船员之外的其他船上任职人员。船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大副是船长的第一代表人;轮机长是轮机部的负责人。 二、船员的资格与配备  照《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在200总吨以上船舶上工作的海员,必须经“海上救生”、“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和“海上急救”四项训练,考试合格领取四个证书之后,才能上船工作。  海商法》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人担任。”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各国一般根据船舶的类型、大小、技术标准等要求规定船员定员。船舶只有在配足持有合格证书的船员的情况下才能出航,否则,以不适航论。  2004年6月18日,交通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三、船员的权利与义务 《海商法》第34条规定:“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船员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一)薪金报酬请求权。 (二)医疗费、补助金等的请求权。 (三)返回原港及遣返费用请求权。 (四)休假及退休金请求权。 (五)保险费请求权。 船员的主要义务有: (一)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不得私载货物,更不得进行走私活动。 (三)遵纪守法,不得酗酒、斗殴、扰乱船舶秩序 第二节 船长的职能  船长是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光船承租人聘请、委派或雇佣,在船上任职并主管船上一切事务的人。船长是特殊的船员,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他兼指挥、保卫、公证、代理人等多种身份于一体。 船长的主要职能有: 一、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职能。 二、保卫生命及财产安全的职能。如:在船舶沉没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作出弃船的决定。弃船时,应按先旅客,后船员,最后船长的顺序离船,并尽可能带走有关文件。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公正职能。如: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 四、代理职能。如:在船舶航行中作为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   船长的上述职能决定了船长的地位十分重要。如果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我国《海商法》第40条规定,应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但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 返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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