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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本章要点: 1、消费税的含义、特征 2、消费税的税制要素 3、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含义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起运地或所在地)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的特点 1、消费税实行价内税 2、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和灵活性 3、单一环节纳税 4、一般没有减免税优惠规定 第二节 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税制要素 二、征税范围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有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第二节 税制要素 (一)征税范围大类 第一类: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第三类:高能耗的消费品;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 第二节 税制要素 (二)具体税目 1、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7、汽车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第二节 税制要素 8、小汽车 乘用车—不超过9座;中轻型商用客车—10~23座。 9、摩托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售价10000元(含)以上 12、游艇----大于8米(含) ,小于90米(含)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第二节 税制要素 三、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税率 第二节 税制要素 第二节 税制要素 第二节 税制要素 第二节 税制要素 第二节 税制要素 第二节 税制要素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1 销售额×税率 (一)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如果是包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或价外费用,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换算公式为: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或计税销售额) (1 +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2、带包装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单独核算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既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黄酒、啤酒除外)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3、卷烟 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的税率征税。 4、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5、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6、为避免重复征税,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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