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缴费人基本信息填报表》填写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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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缴费人基本信息填报表》填写说明

第九讲 二 《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填报表》填写说明 为进一步做好基础信息整理工作,使参保单位能够按照规定和要求填写《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填报表》,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效率,现对《济南市缴费人员基本信息填报表》中各项目的填写进行逐项说明。 一、姓名 要求如实填写参保人身份证上的姓名。 二、公民身份证号码 要求如实填写参保人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18位号码。 三、曾用名 参保人有曾用名的,依据户口簿的“曾用名”栏填写,并提供户口薄相关复印件或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四、性别 依据职工身份证或户口簿填写。 注意事项:以上四项中,如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信息与身份证记载的信息不一致时,应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相关信息。 五、户籍所在地 依据参保人户口簿上的“住址”栏填写。 六、原用工形式 本项目为五选一的必选项,要求缴费单位认真审核整理职工档案后选择填写。 1、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身份的职工和军队转业干部选择“固定”(1995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前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选择“固定”)。 2、在原劳动部门办理了城镇合同制招工手续的职工,选择“城镇合同制”。 3、在原劳动部门办理了农民合同制招工手续的职工,选择“农民合同制”。 4、对不属于以上情况的参保人,选择“其他”。 七、档案最早记载出生时间 参保单位应依据档案中最早记载职工出生时间的原始材料填写。 政策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原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劳社险字[1999]19号)等文件。即:“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注意事项:最早记载如有涂改或未明确到月份的不予认可。最早记载注明“古历”出生年月日的,一律换算成“公历”年月日,未注明“古历” 或只有“古历”出生年月的不能换算。 八、参加工作时间 缴费单位应根据档案中的原始资料如实填写参保人的参加工作时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文件规定:“参加工作时间是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或首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1、对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按原劳动部门办理正常招工手续的时间填写。 2、对原上山下乡的参保人,以《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申请登记表》上组织批准上山下乡的时间为准填写。 政策依据:原山东省劳动局、省人事局《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85]鲁劳薪字第286号)、原山东省劳动局、省人事局《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86]鲁劳薪字第153号)等文件。 注意事项:对在知青点上招工、入伍、上学的,应有招工、应征入伍、组织推荐上学等手续;对下乡回城后招工的,应有回城手续,回城至招工安置期间按间断处理。 3、对原参军入伍的参保人,以《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上批准的时间为准填写参加工作时间。 政策依据:《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民[1988]安字19号)、《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等文件。 注意事项:城镇义务兵退伍、军转干部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超出一年的,超出时间按间断处理。退出现役时间以《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为准。 4、国家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以派遣报到证上的时间,结合转正定级等相关材料填写参加工作时间。 政策依据:原《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及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98]鲁人工函1号)文件。其中1966至1969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按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1966至1969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3号)文件执行。 注意事项:未按时报到或报到当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予以补缴,不补缴的按间断处理。若有改派的,按改派的时间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5、合同制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以原劳动部门招工信的时间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填写。 注意事项:招工或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及时缴纳保险费的按间断处理。 6、服务网点工龄认定以符合要求的《济南市新办集体企业在业人员登记表》中核准的时间为准。 政策依据:《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十一委厅局鲁劳发(1994)1号通知的通知》([1994]济劳字第48号)文件。 7、按月领取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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