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港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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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港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 工商户名称 经营者姓名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6.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8年第一版) 本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 片 粘贴处 文化程度 民 族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住 所 北京市 区(县) □中关村科技园区 □北京商务中心区 □奥林匹克中心区 □金融街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顺义临空经济区 身份证件 ○香港 ○澳门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签发日期 证件有效期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澳门) 通行证 回乡证 特区护照 身份核证 文 件 核(公)证 机 构 人 文件编号 二、申请登记项目 字号名称 从业人数 资金数额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 及方式 经营场所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注:1、请据实填写联系方式,其中“固定电话”、“邮政编码”为必填项。 2、填写住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请根据实际地址参照《北京市六大重点产业功能区四至范围参考目录》选择填写所列区域。 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另附。 经营场所证明 名 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 产权人 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m2(建筑面积)的房屋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使用。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未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栏填写经营者姓名。 2、“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5、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 (1)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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