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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别视角对性扰立法模式的反思

从性别视角对性骚扰立法模式的反思 李秀华 扬州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性骚扰/立法模式/性别反思/法理研究   内容提要: 性骚扰是涉及人格尊严与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问题。综观中国有关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益的法律法规,发现尚缺少社会性别视角,亦缺少具体有效、操作性强的规定。已启动的立法举措具有立法视角与思路的突破,标志着性骚扰成为受社会与法律制约的行为,但性骚扰立法仍缺少系统科学立法模式的统筹。笔者认为应创建性骚扰立法模式,制定统一的反性骚扰法案,以预防与制止性骚扰。   一、性骚扰立法模式理性选择   立法模式主要是指根据立法技术、立法规则、立法理念与立法视角界定划分的立法方法。立法模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立法质量。立法模式之选择会直接导致理论与实务的变革,直接影响公民权利的保护力度与质量。立法模式通常指引法律的基本架构,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在社会性别视角下,性骚扰立法模式亦是目前性骚扰立法的前提。只有在确定性骚扰立法模式的前提下,立法者才能通过自觉、有意识的活动,细化具体法律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性骚扰立法思路、内容框架及反性骚扰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目前,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率先突破性地作了禁止性骚扰的原则性规定,但因对性骚扰概念、类别及责任体系均无统一科学之界定,导致性骚扰法律的适用具有极大局限性,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尚未达到性骚扰立法的终极目标。尽管预防与制止性骚扰的理念与精神在《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中有一定体现,但笔者认为,如果援引其它法律精神处理性骚扰行为仍有将性骚扰问题排挤在法律边缘之嫌。粗放型的性骚扰立法模式,将使执法者陷入无法操作相关法律之困境。笔者认为现时期性骚扰立法尚未有固定、成熟的模式。就目前而言,可以借鉴国际社会有效的立法经验,立足中国实际情况,从社会性别视角切入,以预防与制止职场性骚扰作为切入点或通过司法解释出台作为突破口,最终制定全国统一的预防与制止性骚扰法案,即采用多轨制或多元机制的立法模式。   二、性骚扰立法的国际和国内背景   1.国际社会背景   性骚扰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女性是性骚扰中的主要受害群体。国际劳工组织在23 个国家进行调查,证实15% -30%的女性称其曾遭遇性骚扰。调查官员称,这可能是实际发生的一小部分,估计有六成受害者因惧怕或不愿启齿而保持沉默。欧盟有关统计报告显示:西班牙有84% 的职业妇女遭受性骚扰。希腊的60% 女性遭受过性骚扰,荷兰是58% ,德国是50% 。英国则有51% 的职业女性认为遭受过性骚扰。 [1]联合国为有效保障妇女权利,已通过有关保护妇女权利的公约18 项和宣言5 项。其中1993 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2 条第1 款明确将“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及同款第3 项“国家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列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2 条(b)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 号一般建议指出,性骚扰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形式。第19 号建议进一步强调,性骚扰是一种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行为,例如身体接触和接近、以性为借口的评论、以文字或者行为表现出来的与色情和性相关的要求。与国际社会对性骚扰问题深度关注相比,中国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关注性骚扰立法,不仅是人权质量的象征,更是与国际社会发展潮流融合之必然。   2.国内背景   近年来,中国性骚扰问题日益突出。从近几年的报道及有关部门的投诉资料来看, 中国内地性骚扰主要发生在娱乐界、“三资”企业、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公共汽车、夜间值班室、私人住宅等场所。2005 年3 月7 日在“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新浪“伊人风采”频道、《新京报》、《北京晨报》联合推出了系列调查,其中包括职业女性与性骚扰方面的调查。1698名女性参加了调查。根据新浪网的调查数据,相当一部分人经历过性骚扰,见表1。   表一 是否有职场性骚扰的经历   选项比例(%)人数(人)   没有56.05941   有39.52664   幻想过3.8765   骚扰过别人0.6710   新浪网与《郑州晚报》联合调查结果表明,性骚扰最容易在公交车与办公室发生。两组调查人数分别有13989 人与6955 人。调查显示,两组人数遭受性骚扰的比例分别为69.04% 与32.57% 。但上述调查是在未定义性骚扰前提下进行的,因每人对性骚扰有不同的感受和认识,因此调查结果有较大主观性和随意性。但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性骚扰问题的严重性。台湾岛内一项调查表明,有43%的女性受访者曾遭遇性骚扰,其中以言语猥亵最多,比例近60%。某银行近期公布的“职场女性痛苦与幸福大调查”结果显示,40%的女性称骚扰来自“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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