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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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质量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农办〔2001〕2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经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1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的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和工程监理,以及某些投资额大且竞争性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开展竞争。 第四条 凡具备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可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招标工作。凡具备农业综合开发涉及的水利、农业、林业工程设计与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和符合经营范围的其他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应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投标。 第五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基本程序:临时成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原则上由旗县农发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跨旗县的土建工程由盟市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跨盟市的土建工程和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由自治区农发办事机构组织。 (一)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由盟(市)农发办事机构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 (二)通用型的开发物资如地埋管道、水泥、水泵、大中型农机具、网围栏、草籽的采购原则上由盟(市)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并且由投资旗(县)农发办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负责人参与招标投标工作。 (三)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水利部门和农发办事机构负责组织。 (四)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农发办事机构组织或委托盟(市)农发办事机构组织。 第七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物资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实施,并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人(简称“招标人”),是依照本细则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投资计划已经批复;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有与投标单位谈判的能力; (六)具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标人不具备第九条二、三、四、五款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符合投标资格的单位参与,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个。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较大的土建工程项目,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小型土建工程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工程监理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 实行物资统一采购的单项土建工程财政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为较大项目,未实行物资统一采购的单项土建工程财政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为较大项目。 上述单项工程是指项目区内的水利、农业、林业等单项治理措施所涉及的同类工程。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县级以上的相应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提供以下服务: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招标,监督合同的执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等,并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公开招标的,通过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二)实施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从符合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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