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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篇一: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中铁二十局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和经济效益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党委《关于严格经济责任的决定》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分)公司、股份公司、直属单位、项目经理部、派驻机构等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资产损失责任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经济效益流失或不良影响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追究资产损失责任,要依据审计、财务报告、专项调查报告和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会议认定的损失数额,要区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追究责任要区别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六条 集团公司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秘书处、调控部、审计部、经营部、安质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纪委各处、室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行政监察处长任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办法;
(二)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受理所属单位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七条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陈述;
(三)研究做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工作;
(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八条 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上级单位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追究工作。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 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三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 究范围
第十条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或运作不规范造成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的;
(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出现损失未及时发现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
(五)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行。
第十一条 在投标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投标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考察不细、漏项或低报价中标,经评估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违反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盲目承揽垫资工程项目的;
(三)违反规定,将公司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违反规定,将外部企业及外部施工队伍挂靠在本企业的;
(五)未履行规范的合同评审程序,对有特殊要求的履约保证办法、工程计量办法、工程价款支付办法、不合理工期及特殊结构需要投入大型专用设备等论证不充分,上当受骗的;
(六)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擅自支付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造成资产损失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支付大额中介费用、经营围标费用的;
(八)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或者考察不细,发生投资失误,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招标订立合同或条款不严密,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四)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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