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肇事车主担责保险公司付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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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车主担责保险公司付费

司机肇事 车主担责 保险公司付费   案情   2007年10月8日, 家住旬阳县段家河镇薛家湾村十二组的村妇孙多燕(1956年4月25日生)骑自行车带着满框变蛋前往旬阳县城准备销售,行至316国道186㎞+500M转弯处,与迎面驶来的陕G05995康明斯大货车发生碰撞,孙多燕受重伤,数月后孙多燕不治身亡。由此引发了孙多燕之夫曹庭腰及其子女曹永林、曹永红与驾车司机王斐、车主王永波、中国财保安康分公司之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司机王斐受雇于车主王永波,王斐在从事营运活动中引发该事故。案发当日,孙多燕入住旬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2)左桡骨中段、远端骨折;(3)左髌骨粉碎性骨折;(4)左幼臂左弓背皮肤搓裂伤;(5)外伤性多发性脑梗塞;(6)肺部感染。孙多燕的子女曹永林、曹永红闻讯后从外地赶回旬阳在医院护理。因经济原因,2008年1月14日,孙多燕伤情好转出院回家卧床修养,出院时其重型颅脑损伤、外伤性多发性脑梗塞尚未治愈。医生嘱:加强肢体锻炼,随诊,注意泌尿系统及肺部感染。   2008年3月20日,孙多燕病情恶化,第二次入住旬阳县中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术后;褥疮(Ⅳ);重度营养不良。因病情严重,旬阳县中医院建议孙多燕转院治疗。2008年3月21,孙多燕被送往十堰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术后、外伤性多发性脑梗塞、重度营养不良、多发褥疮。2008年3月24日,孙多燕因重型颅脑损伤术后伴外伤性多发脑梗塞,意识障碍伴长期卧床,导致重度营养不良,体态呈恶病质,最终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于十堰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为给孙多燕治疗,孙多燕之夫曹廷腰及其子女曹永林、曹永红在旬阳县中医院开支住院费62081.72元(含尚欠旬阳县中医院26955.17元)、门诊费用884.80元,在十堰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开支住院费5401.44元、门诊费1104.90元,医疗费合计69785.06元。王永波已预付款22946元。   2007年10月18日,旬阳县交警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2007]第08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王斐驾驶机动车辆转弯时侵线行驶,操作不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孙多燕骑自行车未靠边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认定王斐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骑自行车人孙多燕,其行为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王永波已为其陕G05995康明斯货车投保,2007年4月25日中国财保安康分公司汉滨支公司出具了陕G0599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保险单号:PDA,其中保险项目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同日,中国财保安康分公司汉滨支公司出具了陕G05995机动车保险单(正本)(保险单号:DA,其中保险项目为第三者责任险150000元,不计免赔率。上述保单的保险期间自2007年4月26日零时起至2008年4月25日24时止。交通事故发生后,中国财保安康分公司尚未理赔。   因疗伤、护理和诉讼,原告另开支交通费1920元、文印费311.01元。   陕西省统计局2008年3月11日公布《2007年陕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为: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763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27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45元;4、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560元;5、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1239元。   双方观点   原告曹廷腰、曹永林、曹永红诉称,事故发生后,孙多燕被送往旬阳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胳膊、左腿骨折、脑损伤。该交通事故经旬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为被告王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孙多燕应负事故次要责任。2008年3月24日,孙多燕因伤医治无效死亡。王永波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也是司机王斐的雇主。肇事车辆已在中国财保安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责任险。诉请判令三被告支付因交通肇事故致孙多燕重伤、死亡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百分之九十,共计196328.60元。   被告王永波辩称,旬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客观,不能以此为据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孙多燕的死亡是因为其亲属护理不周导致严重营养不良所致,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已在中国财保安康分公司为陕G05995货车投保,保额达20余万元,原告的所有损失都应由中国财保安康分公司予以理赔。   被告王斐辩称,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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