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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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2012-04-16 11:21:33 合肥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 从合肥市地税局了解到,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经确定,共分五等,年税额每平方米3元—15元,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因税额标准调整而引发的2007年、2008年上半年税款补缴工作已经展开。 据介绍,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共分五等: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一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环城路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二等,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为三等,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为四等,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合肥市区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不含三等、四等区域)为五等,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按工作安排,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需要补缴2008年上半年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已被纳入征税范围,同样遵照此安排执行。(记者 周军)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税额标准的通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经市政府报省批准,市政府办公厅以《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79号)文件正式公布了合肥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贯彻文件要求,严格按新税额标准和时间规定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请广大纳税人予以配合: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合肥市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年税额 等级范围 一等 15 环城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 二等 10 环城路以外,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 三等 7 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不含四等区域)及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内的应税土地面积 四等 5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市政务文化区、滨湖新区、新站试验区二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 五等 3 合肥市区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面积(不含三等、四等区域)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由各县自行通告。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10月的前20日内。对于年应纳税额较小的纳税人,可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于4月征收期内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 2007年至2008年土地使用税税款结算问题   (一)对于2007年度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补缴税款。对于2008年上半年因税额标准调整需要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于下半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期(10月份)一并结算入库。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2007年度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于2008年9月30日前申报缴纳。2008年上半年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并入2008年下半年征收期一并于2008年10月20日前申报缴纳。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补缴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政策规定,请登录合肥地税网站(www.ahhf-l-tax.gov.cn)或拨打12366咨询服务热线咨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九日案例:2008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局购买了一块城市土,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取得了土地开发权,但是居民搬迁是从6月份开始,到11月才结束搬迁,2009年3月开始正式交施工企业动工建设,请问,城镇土地使用税谁交?从什么时间交纳合理。开发企业认为居民没有搬迁,使用权仍由动迁区的居民使用,让开发企业从2008年2月缴纳不合理。咨询您的意见,请答复。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于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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